經(jīng)司法鑒定,楊某東患抑郁發(fā)作,作案期間處于發(fā)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楊某東的手機購物記錄顯示,2024年3月他曾有兩筆網(wǎng)上買刀記錄。陳女士在姐姐被害后第二日,在雙方居住的出租屋找到一臺平板電腦,搜索歷史中寫著“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刀穿過心臟會死嗎”等記錄。
庭審中,楊某東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愿意賠償附帶民事部分。辯護人提出,楊某東案發(fā)前患有抑郁癥,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期間;購買刀具并非預謀殺人。東莞中院綜合評析后認為,楊某東系預謀殺人,辯護人意見不予采納。楊某東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后,陳女士告知記者,家屬曾向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未獲支持。目前她們也提起了申訴。
26歲的廣東佛山女孩陳某某因堅持離婚被丈夫楊某東殘忍殺害。2024年3月8日,楊某東在公司門口強行將陳某某拉上車,并帶至東莞。車上,二人因離婚問題發(fā)生爭吵和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某某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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