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靜于2015年7月入職上海某公司。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員工每次遲到或早退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視為曠工一天;連續(xù)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公司有權(quán)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9月期間,吳靜出現(xiàn)多次遲到、早退及擅自離崗行為。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吳靜送達《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12月30日,吳靜申請仲裁,要求恢復(fù)勞動關(guān)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吳靜對此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遲到、早退與曠工屬于不同性質(zhì)的違紀行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將遲到/早退1小時直接認定為曠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認知,屬于擴大化認定,缺乏事實基礎(chǔ)。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家公司因?qū)T工遲到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累計遲到多次后開除員工,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31萬余元。這起勞資糾紛揭示了企業(yè)管理中一個普遍存在的誤區(qū)
2025-08-27 11:59:35遲到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