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和小顧曾是一對甜蜜的情侶。交往期間,小布多次向小顧轉賬,金額從1000元到10000元不等,每次轉賬均備注“自愿贈與”。分手后,小布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顧返還戀愛期間的所有轉賬20萬元。
小布認為這些轉賬基于結婚目的而產生,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既然已經分手,結婚條件無法實現,小顧應當返還。小顧則堅持這些轉賬是“自愿贈與”,屬于小布自愿作出的無償贈與行為,不應返還。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雙方明確了贈與的區(qū)別。最終,小顧同意返還小布7萬元。法官解釋,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日常消費支出或特殊節(jié)日轉賬(如七夕、情人節(jié)、生日等)、特殊含義轉賬(如520、888、1314等)通常認定為普通贈與,分手后不需返還。但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贈與,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的目的無法實現時,受贈人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如果受贈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官提醒,在戀愛期間,雙方經濟往來應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身經濟能力范圍。對于大額轉賬,需明確資金性質并保留相關證據,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愛情美好,但也需要保持理性,成年人應當為自己的情感表達和行為負責。
小布和小顧曾是一對情侶。交往期間,小布多次向小顧轉賬,金額從1000元到10000元不等,每次轉賬均備注“自愿贈與”。分手后,小布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顧返還戀愛期間的所有轉賬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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