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策律師事務(wù)所郭剛律師認為,實際承運人(車主)若未按要求提供通風、飲水、擅自改變運輸方式或未謹慎駕駛導致事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通常60%-80%或更高),除非能證明損害完全由托運人過錯或不可抗力導致;另托運人(主人)如存在未辦理動物檢疫證明,隱瞞寵物不適或特殊習性,選擇不適當?shù)倪\輸方式(如普通順風車而非專業(yè)貨運)或未明確告知運輸要求,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通常20%-40%),相應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若平臺規(guī)則提示不足,則可能需承擔一定責任。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wù)所張柄堯律師認為,通常順風車平臺雖提供信息服務(wù),但不直接管理運輸過程,因此順風車平臺并非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人為順風車車主。因此,柯先生與順風車車主間成立運輸關(guān)系,順風車車主負有將下司犬平安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wù)。對于運輸過程中犬只死亡,順風車車主應承擔相應責任。平臺是否承擔責任,需看其是否存在過錯。平臺明確,對于乘客單獨運送寵物行為,司機可拒絕并無責取消。在平臺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由順風車司機承擔承運人責任。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wù)所胡磊律師介紹,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服務(wù)信息,且需以顯著方式提示重要條款。有實務(wù)判例認為,即便平臺在用戶協(xié)議中載明禁止條款,若未通過彈窗、加粗字體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仍可能被認定為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w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