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西漕第九法庭,業(yè)主周荔作為原告與上海浦發(fā)虹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簿公堂。庭審結束后,她表達了強烈不滿。對方律師主張沒有披露紅線外不利因素的義務,并表示購房者有責任自行調查。周荔質疑道:“我們怎么能調查出來附近地塊有污染?”
此前,《每日經濟新聞》曾報道過該事件,指出同在整個開發(fā)區(qū)域內的一塊地土壤中有18種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地下水中也有22種。據周荔及現(xiàn)場旁聽業(yè)主透露,原告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了612863.3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
被告方律師則表示,不承擔任何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5個月前,部分業(yè)主接到了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周荔和另一位業(yè)主的訴訟被列為示范性案例,判決生效后將成為這組訴訟的示范案例。
開庭之前,原告方提交了1800多頁書面證據,被告方也提交了從雙方質證到陳述訴訟請求環(huán)節(jié)的證據,但雙方在多項問題上分歧嚴重。
爭議的核心在于污染地塊是否影響商品房。原告方提出,污染地塊內原浦東電鍍廠為何未被列入商品房所在地塊環(huán)境初步調查報告中的“地塊周邊企業(yè)的情況”。根據業(yè)主提供的資料,一期、二期商品房與W08-08地塊同屬一個開發(fā)組團,二期緊鄰W08-08地塊。經過多次查詢和申請行政公開,業(yè)主獲得了多份報告顯示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多種有害物質超標。
原告方質疑被告方提交的一份關于一期商品房所處地塊的評估報告,認為其選取的范圍排除了爭議地塊。原告方還質疑另一份報告的專業(yè)度,指出鉆孔深度明顯低于污染深度。
原告方認為,如果知道污染情況,絕對不會購買房屋,也不會以這個價格購買。被告方則強調,受條件限制和主體認知差異,不能逐一提示所有不利因素,不存在隱瞞或欺詐。被告代表律師表示,業(yè)主在選擇購房前應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相關信息。
此外,原告方提交的證據顯示,W08-08地塊在認籌時被標識為住宅樓,但在紅線外不利因素確認函中卻描述為建設用地。原告方律師認為這種操作誤導了購房人。被告方解釋稱,公司未來規(guī)劃是將W08-08地塊作為住宅用地,目前正在進行土地治理和修復。
庭審過程中,原告方律師表示整體進展順利,但接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相信法院會依法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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