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海黃浦區(qū)公布了一起外籍人士酒后街頭互毆并被依法追責的案件。2024年11月凌晨6點,深秋的上海還帶著寒意,幾名外國人在街頭大打出手,打破了寧靜。一名男子在混亂中倒地,施暴者并未停手,數人圍上去拳打腳踢。待眾人散開時,倒地男子面部嚴重腫脹,滿臉鮮血。傷者報警后自行離開現場。
經警方調查,涉事的是幾名摩洛哥籍僑民,他們常出入黃浦區(qū)的一家酒吧,彼此相識。一周前,K和Z曾因瑣事大打出手,K被打得不輕但未報警,而Z多次以挨打為由向他人索要錢財。事發(fā)當天,Z在酒吧內拉著K的女朋友W向他人介紹,K得知后,在酒吧散場后找Z算賬,引發(fā)沖突。另一名朋友N想起Z也曾對自己女友不尊重,也趁亂上前踢了Z。
公安機關對K和N兩人展開刑事偵查。經傷情司法鑒定,Z右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黃朝擔任N的辯護人。黃律師會見N時嚴肅批評教育,強調在中國必須遵守法律,同國籍朋友之間的糾紛、語言難以溝通等理由不是肆意妄為的借口,N對此表示懊悔。
經過細致核實案件材料,黃律師發(fā)現證據無法直接證明N踢到Z面部,且Z鼻骨骨折受其他因素影響可能性更大。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N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K提起公訴。
律師指出,本案涉及的斗毆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幾名摩洛哥僑民之間,是文化和行為習慣差異導致的結果。他們在該酒吧區(qū)域已發(fā)生過數次打架斗毆,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這樣的行為應在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下進行評價。盡管公訴機關對N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不能排除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甚至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今社會上的人們似乎越來越容易因小事產生爭執(zhí),有時甚至會演變成肢體沖突。2025年5月14日,廣州花都市某小區(qū)發(fā)生了一起住戶與物業(yè)管理人員之間的沖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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