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翟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判決翟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與蘇某某確定戀愛關(guān)系。同年5月,二人購買了海南省一處房產(chǎn),總價319萬余元,蘇某某支付購房首付款199萬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記結(jié)婚。然而在7月至9月間,翟某某提出離婚,并以舉報蘇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及海南房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7月18日,蘇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萬元,并將海南房產(chǎn)的購買人變更為翟某某。盡管如此,翟某某仍多次威脅蘇某某,索要剩余錢款。2017年9月7日,蘇某某墜樓身亡。翟某某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查后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翟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證據(jù)顯示,翟某某與蘇某某婚姻關(guān)系僅存續(xù)42天,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翟某某索取的是蘇某某個人財產(chǎn)。翟某某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或損害賠償?shù)拿袷抡埱髾?quán)基礎(chǔ),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法院綜合考慮翟某某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予以量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張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均到庭參加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