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呂某東和王某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袁某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此外,法庭依法支持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和喬某某(被害人姜某甲的父母)的訴訟請求,賠償人民幣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yǎng)后,產生盜竊男嬰出賣的想法,糾集呂某東和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找到袁某貴,讓其提供信息并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凌晨,曾某孩、呂某東和王某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曾某孩和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則進入臥室內將8個月大的姜某甲強行抱走。次日,通過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某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并收取現(xiàn)金28,600元。曾某孩、呂某東和王某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并撫養(yǎng)。經鑒定,姜某乙和喬某某系“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袁某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情節(jié)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因此對其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呂某東和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也是主犯,且均系累犯,但鑒于二人的罪責次于曾某孩,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助于認定全案犯罪事實,特別是呂某東的供述對偵破本案具有較大價值,因此對二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是主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但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也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東和王某勇,因此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和喬某某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但上述費用系尋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法庭酌情支持20萬元。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5-09-19 14:53:02山東入室搶嬰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