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梁某因病通過“某某籌”平臺發(fā)起籌款用于治療,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萬余元眾籌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認為,這筆未使用的眾籌款應作為梁某的遺產,他們可以依法繼承。然而,梁某妻子則認為這筆款項不屬于梁某的遺產,因此梁某父母無權要求分割。
為此,梁某父母將梁某妻子及子女訴至法院,請求平等分割繼承該筆未使用的眾籌款。法院審理后指出,“某某籌”作為一個社會公益平臺,連接了求助人與救助人,其籌集的資金旨在幫助特定的大病患者。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捐款人的捐贈目的是用于受助人的疾病治療,而不是個人財產贈與。如果將用于治療疾病的眾籌款轉化為受助人名下的個人財產,不僅不符合捐贈者的初衷,還可能為不當得利提供途徑,違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決認為,“某某籌”平臺籌集的捐贈款應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將其轉化為遺產缺乏法律依據。未使用的眾籌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最終,法院駁回了梁某父母主張平等分割繼承梁某未使用的眾籌款的訴訟請求,此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本案觸及了社會公益捐贈財產法律屬性界定的核心問題,在新型網絡互助模式不斷涌現(xiàn)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民事權利與社會公益、法律邏輯與道德倫理成為重要議題。現(xiàn)實中,許多大病患者因經濟困難而借助網絡平臺尋求社會捐款。網絡眾籌平臺為這些患者提供了發(fā)布求助信息的渠道,并通過積少成多的方式募集到了大量資金,解決了不少患者的燃眉之急。如果將這些用于治療疾病的眾籌款轉化為受助人名下的個人財產,不僅會違背捐贈者的意愿,還會消耗公眾對公益事業(yè)的信任,甚至可能導致不當得利,違背公序良俗。本案通過對財產來源、使用目的和權益歸屬的審查,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路徑。特別是在網絡眾籌平臺糾紛頻發(fā)的情況下,禁止慈善財產私有化的司法立場具有重要意義,向社會明確傳達了網絡眾籌不應成為私人斂財渠道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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