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懷化市一所學校的籃球場上,學生們正在進行比賽時,一名男子橫穿操場被撞倒并受傷。隨后,這名老人將學生和學校告上法庭。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這起案件的詳情。
事件發(fā)生在去年6月7日早上,黃某送孫子到懷化中方縣某小學幼兒園上學后,在回家途中經(jīng)過該小學操場時,被正在打籃球的學生倪某甲撞倒。黃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住院12天共花費2.6萬余元,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等。之后,黃某將倪某甲及學校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xiàn)身體碰撞是正?,F(xiàn)象。倪某甲即使與其他球員發(fā)生碰撞也不能視為存在過錯,且其位于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不應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倪某甲不承擔賠償責任。倪某甲父母及學校自愿支付的3676.95元不予退還。
法院還認為,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qū)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運動,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黃某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中方縣某小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中方縣某小學賠償黃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77萬元,并駁回了黃某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學校不服上訴,但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