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多項法律規(guī)定
記者注意到,這些免責或限定小字通常字體極小、顏色與背景相近,在廣告頁面中毫不顯眼,消費者稍不留意便會忽略。一些商家試圖通過這些小字“免責”,那么,能否用這種方式實現(xiàn)合法免責?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指出,從法律實踐來看,商家試圖通過小字或限定語完全“免責”的難度較大。
“根據(jù)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對商品服務的限制性條件需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若廣告主體信息(如‘銷量領先’‘低至5折’)與小字說明存在明顯矛盾,或小字內容實質上推翻了大字宣傳的核心承諾,則可能構成誤導性陳述?!瘪R麗紅進一步分析說,例如,在“全國銷量領先”旁以小字限定統(tǒng)計范圍或價格區(qū)間,如果該限定條件導致宣傳語與普通消費者對于“全國銷量”的認知產(chǎn)生偏差,則小字無法免除其虛假宣傳責任。
馬麗紅表示,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以普通消費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認知為標準,判斷廣告整體是否造成誤解。若小字位置隱蔽、字體過小或顏色淡化,導致公眾難以察覺,商家仍可能因未盡充分告知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慶補充道,若小字內容屬于非關鍵信息,是對商品或服務內容細節(jié)的補充,且限定語內容合法、呈現(xiàn)方式顯著(如字體大小適中、顏色對比明顯、位置醒目),未造成消費者誤解,則屬于合規(guī)的信息披露,可作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jù)。
馬麗紅分析道,此類“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行為,涉嫌違反多項法律規(guī)定。
“廣告法第五條明確廣告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要求法定明示內容‘顯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條禁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家通過大小字反差誤導消費者,可能構成虛假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需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宣傳,小字隱藏關鍵信息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經(jīng)營者對商品銷量、榮譽等作引人誤解的陳述,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若廣告中包含‘全國第一’等絕對化用語,且未通過清晰限定語滿足法定例外情形,還可能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瘪R麗紅說。
近日來,商品廣告上的大字與小字引發(fā)消費者關注。廣告中占據(jù)顯著位置的大字用來突出商品功效、銷量、折扣等吸引眼球的信息;而邊緣位置的小字則對大字信息作出補充和解釋,意圖消除可能帶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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