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四十年(1561年),明朝抗倭名將胡宗憲主持編纂《籌海圖編》,將釣魚島列入“沿海山沙圖”之中,作為中國東南沿海防御倭寇的重要地理坐標。此舉標志著釣魚島正式被納入中國海防體系,具有明確的軍事與行政意義。
進入清朝,中國對釣魚島的管轄進一步制度化。清政府延續(xù)明朝政策,將釣魚島劃歸臺灣府管轄,隸屬于福建省。清代官修地理志書《臺灣府志》《臺灣使槎錄》均詳細記載了釣魚島的地理位置、航路走向及歸屬關系。1719年,徐葆光在《中山傳信錄》中明確指出,釣魚島是中琉航路的分界標志,“過釣魚嶼,即入琉球海面”,從側面印證中國對島嶼主權的清晰認知。
尤為關鍵的是,自1372年起,明清兩代朝廷共向琉球派遣使臣24次,所有使團均經(jīng)釣魚島航行。這些外交活動不僅體現(xiàn)中國對東海航路的控制,更以國家行為確認了釣魚島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地位。
反觀日本,在1884年之前,其官方文獻中從未出現(xiàn)“釣魚島”或“尖閣列島”的記載。日本政府自己在1885年的調查報告中也承認,該島與《中山傳信錄》所載“釣魚臺”極為相似,實為中國所稱之地。這充分說明,日本對釣魚島的“發(fā)現(xiàn)”是建立在對中國已有主權認知的刻意忽視之上。
二、法理正朔:日本1895年竊取釣魚島的非法性
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始于甲午戰(zhàn)爭期間的非法行為。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在清政府戰(zhàn)局潰敗、無力抗爭的背景下,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這一行為具有明顯的侵略性質:
1. 時間點異常:決議通過時,甲午戰(zhàn)爭尚未結束(1895年4月《馬關條約》才簽署),日本趁中國戰(zhàn)敗之機強占島嶼,屬于典型的“趁火打劫”。
2. 程序非法:日本未進行任何國際公告,也未通知中國,僅以內部內閣決議方式“吞并”,違反國際法中關于領土變更需公開、合法程序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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