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行政法專業(yè)人士表示,將五個不存在的人列為全部評審成員,或把虛構人物列為處罰對象,絕非無心之失。其背后可能存在兩種情況:要么根本未開展評審、未作出真實行政處罰,要么評審或處罰過程存在重大違法,相關人員不敢實名公示。更需深究的是,若存在虛構行政處罰,可能涉及業(yè)績造假;若未核查處罰對象身份,則違背行政行為查清事實的基本要求,還可能衍生出罰沒費用去向不明等問題。
除行政領域外,“華夏杯”全國書法大賽使用虛假人名公示獲獎名單的行為也引發(fā)了廣泛關注。主辦方“華夏大書法文化藝術研究院”向參賽者收取30元評審費,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主辦方使用百度文庫人名虛構獲獎名單,未實際開展評審工作,屬于典型的“根本違約”,參賽者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要求返還評審費并賠償損失。更嚴重的是,主辦方行為可能涉嫌“虛假宣傳”與“欺詐”。假如該大賽以“全國性書法賽事”為名,承諾高額獎金與榮譽,實則借賽事騙取費用,若累計收取評審費達到一定數(shù)額,還可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便主辦方承諾“全額退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若認定賽事主辦方屬于經(jīng)營者,且存在欺詐行為,參賽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三”或最低500元的懲罰性賠償。
中國硬筆書法協(xié)會發(fā)布聲明稱“未參與賽事支持”,暴露出主辦方可能存在“虛假關聯(lián)”行為。若主辦方在宣傳中冒用協(xié)會名義誤導參賽者,則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名義”的侵權行為,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協(xié)會也可追究其不正當競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