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十四屆全國政協(xié)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茍仲文受賄、濫用職權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茍仲文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他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最終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法院還裁定追繳茍仲文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間,茍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余元。此外,2012年至2013年,他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導致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茍仲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紤]到他在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根據(jù)茍仲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jié),法庭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茍仲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茍仲文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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