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兩歲男童因遭受其生父長達三個月的虐待,最終導致胃破裂死亡。然而,施暴者僅被判18年有期徒刑,這引發(fā)了廣泛的社會質疑。

我是周兆成,最近臺南這起虐童案的判決與犯罪手段之間的巨大反差引起了廣泛關注。根據法律規(guī)定,本案發(fā)生在2023年,而臺灣在2025年7月才通過《虐殺嬰幼兒罪》修正案,明確7歲以下幼童遭虐殺最高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法院只能依據舊法,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處18年。從法律技術層面看,這個判決符合程序規(guī)定,但公眾對此感到憤怒,因為手段的殘忍程度與刑期嚴重不匹配,反映出舊法對親權施暴的量刑存在偏差。

對比同類案例,這種失衡更加明顯。2023年,一名保姆因虐待1歲男童115天被判處無期徒刑;2024年,臺中一名父親將6歲兒子泡熱水箱淹死,被判16年。而在內地,這類案件的處理更注重“罪刑相適應”。例如,山東威海一名5歲男童被虐致死,施暴者被判處死刑;12歲女孩遭繼母虐死,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生父也因縱容虐待獲刑五年半。這些案例顯示,無論施暴者是親屬還是他人,內地司法系統更重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在本案中,生父的虐待持續(xù)三個月,酷刑花樣翻新,男童全身遍布新舊傷痕,最終因胃部被捶破而死亡。這種殘忍程度甚至超過其他類似案件,但刑期卻僅比熱水箱案多兩年。這種差距的根源在于舊法對“親生父母施暴”存在隱性寬容,常將極端虐待模糊為“管教過當”,導致量刑時不自覺降低標準。孩子的生命權不應因施暴者是生父而打折扣。
更令人揪心的是,這起悲劇本可以避免。這名男童早在2022年就因疑似受虐被家防中心安置,但在2023年7月又被強行送回施暴家庭。返家后三個月內,社工本應每月家訪兩次,實際上僅成功兩次,多次被父母以“有事外出”推脫。這表明兒童保護的社會福利機制存在失效,事前預防缺位、事中干預無力,最終只能靠事后追責彌補,但逝去的生命再也無法挽回。
公眾質疑18年刑期過輕,本質上是在呼吁“罪刑相適應”,也是在反抗“親權凌駕于兒童人權”的落后觀念。親生父母的身份本該是保護的屏障,舊法的局限不能成為殘忍犯罪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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