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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科研農產品 被偷應綜合施策

2018-07-11 11:17:26  北京青年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防止科研農產品被偷應綜合施策

近日,湖南農業(yè)大學學生發(fā)帖稱,學校在瀏陽實習基地種的玉米、棉花等科研成果被當?shù)卮迕裢当I。湖南農業(yè)大學瀏陽實習基地一位老師日前告訴記者,此次被偷盜最嚴重的是學校獲得審批的一個玉米新品種,一旦被擴散出去,損失或達上千萬。湖南省沿溪鎮(zhèn)發(fā)布通報稱,涉事四人已被依法詢問,正在組織村民歸還所拿農產品。

科研農產品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偷盜并非罕見的奇聞,這些種在試驗田的農產品被科研人員視為珍寶,其間接的市場價值遠超普通的同類農產品,但是在不明真相的群眾眼中這些科研農產品則十分普通,偷盜者與科研機構之間的認識差距讓該類案件頗具爭議性。

其實,發(fā)生在2003年的“天價葡萄案”早已經對這種爭議下了結論。司法機關之所以不按照科研農產品的“天價”定罪量刑,既是因為刑法的謙抑性,也是充分考慮了偷盜者的主觀動機和社會的普遍認知,在廣大農村,偷瓜摘棗是屬于司空見慣的小事情,很少被認為是違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guī)定,盜竊的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shù)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因為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判例的影響,“天價葡萄案”之后類似科研農產品被盜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違法處理。

雖然偷盜科研農產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大,可是對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造成的損失卻是實實在在的,有些學生甚至因為科研農產品被偷盜而無法按期畢業(yè),這些偷盜行為還影響了技術研發(fā)的進程??傮w來看,防止科研農產品被偷還是需要綜合施策,切實避免這種難以挽回損失的事件再次發(fā)生。

關鍵詞: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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