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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正)(7)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jù)未成年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chǎn)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yǎng)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jié)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jié)約為榮的意識,養(yǎng)成文明健康、綠色環(huán)保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gòu)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wèi)生保健條件,協(xié)助衛(wèi)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wèi)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yǎng)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