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梳理發(fā)現(xiàn),根據(jù)2018年第七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前者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后者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稅所得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這也意味著,我國的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應稅所得并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內?!秱€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確列為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并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為了落實上述兩個法律文件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下稱《判定標準》)和《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下稱“3號文”),前者對上述《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豁免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后者則對征稅范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