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
未經審核真藥也按假藥處理
承辦此案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羅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要沒有通過藥監(jiān)部門的審核,就算是真藥,也會當假藥處理,因為藥品未獲得國家許可。”
羅劍稱,陸勇把未經國家許可的藥品向國內推廣,為方便印度公司銷售,還從網(wǎng)上購買信用卡提供給該公司,因此被檢方認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為銷售假藥者提供賬號,以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對于陸勇是否從印度仿制藥公司謀取利益的詢問,羅劍說:“我們定的是銷售假藥罪,存不存在牟利不重要。至于牟利,陸勇得白血病10多年,他沒有出一分錢買藥,這算不算獲利呢?”
困境與出路
法學專家
司法對假藥的理解過于寬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稱,為了零容忍打擊銷售假藥犯罪,降低行政成本,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發(fā)生實際人身傷害。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稱,是否是假藥應按照有關藥品管理法規(guī)認定,藥品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走私未經國內審批、許可的藥即認定為假藥。
“法學界普遍認為,目前關于藥品管理的法規(guī)至少存在兩個問題。第一,藥品管理法是行政法規(guī),而不是涉及行政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效果問題,所以它的要求很低,違反了則屬于行政違法,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把它等同于刑事違法,這屬于法律效應的擴大化。第二,在一些國家得到許可的藥品,只是因為沒有得到我國藥監(jiān)部門的批準文號,就被認定為假藥,這其實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
阮齊林說:“當然,相關法律出臺時,受到了當時歷史條件的局限。但現(xiàn)實的情況是,外國先進的藥、物美價廉的藥,不許可就不許進來,誰把它弄進來就涉嫌銷售假藥,實質上給我國患者求醫(yī)問藥人為增添了障礙。秉著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應當考慮對相關法律予以完善。”
此外,阮齊林建議,如果有人涉嫌參與銷售未經許可的進口藥,但沒有患者因藥品質量問題對其進行起訴,亦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法院應當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