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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再鼓勵晚婚晚育 提倡生二孩

2016-02-23 11:41:35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上海新人口條例:提倡二孩,不鼓勵晚婚晚育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記者獲悉,2月23日上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在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正案在原有條例相比的基礎上,體現(xiàn)全面二孩政策,并且不再鼓勵晚婚、晚育。

實際上,自全面二孩放開以來,上海的婚假及產(chǎn)假如何調(diào)整,生育期間具體津貼的多少,一直是外界關心的話題。不妨來看一下修正案中都有哪些新的變化。

1、沒有晚婚非晚婚,婚假都是10天

在2014舊版條例中,晚婚婚假為10天,包括3天婚假和晚婚假7天。而在新版條例中,婚假一律為10天,不論“晚婚”,原條例中關于晚婚的界定和表述刪除。

2、女性產(chǎn)假天數(shù)128天。

在原來的舊版條例中,晚育假為128天,包括法定假日98天和晚育假30天,非晚育98天。新版條例中,產(chǎn)假一律為128天,即法定產(chǎn)假98天加生育假30天,生育二胎待遇和頭胎是一樣的。

而將晚育假調(diào)整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貼所需的資金將有較大幅度增長,上海擬保持資金渠道不變,即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

3、男性陪產(chǎn)假為10天

在原有條例中,男性只有晚育護理假3天。新版中陪產(chǎn)假一律為10天,這里同樣不以晚育做區(qū)分,生育假享受產(chǎn)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chǎn)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4、提倡生二孩。

原條例只有“單獨二孩”的說法,修正案提倡生二孩,且再婚夫婦符合條件也可以生二孩,條件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jīng)區(qū)、縣或者市殘疾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5、獨生子女光榮證取消。

原有條例中,持有此證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修正案中,原證按原辦法實行,新的證件不再頒發(fā)。

(責任編輯:陳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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