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郁瓊源)耕地占用稅法草案、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日前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今年8月,最高立法機關初次審議了耕地占用稅法草案和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郁瓊源)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分組審議耕地占用稅法草案和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常委會委員普遍認為,兩部稅法已經(jīng)比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