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7月10日電 繼87名涉案人員因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涉黃案被判刑之后,近日,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原隊長王新敏和原副隊長張宏君因長期對“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違法活動不予查處并收受他人賄賂,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6年和5年半有期徒刑。
據(jù)調查,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新敏在擔任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支隊長期間,違反法律規(guī)定,曾先后兩次去過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但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其違法活動不予查處。后該會所被河南省公安廳依法查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公職人員,王新敏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另據(jù)調查,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新敏利用其擔任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副局長、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還分別收受多家公司、娛樂會所、酒店等負責人的賄金,共計50.5萬元現(xiàn)金和2萬元購物卡,已構成受賄罪,兩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時追繳所有違法所得。
而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張宏君則是因涉嫌與“皇家一號”案有關聯(lián),配合調查期間,主動向辦案機關交代了其受賄事實。
據(jù)查,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宏君利用其擔任鄭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隊副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分別收受了鄭州多家洗浴中心、酒店負責人的賄金共計21.5萬元,已構成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并追繳所有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