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據兩國提出的爭議島礁有效占有的證據,法院認為,馬拉西亞的證據更能支持其對詩巴丹島和利吉丹島的主權申索。2002年12月17日,國際法院以16票對1票判決這兩個島嶼的主權屬于馬來西亞。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小插曲,2001年3月13日,菲律賓請求根據《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62條的規(guī)定參加本案。菲律賓認為,這兩個有爭議的島嶼的主權應當屬于菲律賓。2001年10月23日,法院發(fā)布裁定,認為菲律賓無權參加本案。從地理位置上看,詩巴丹島和利吉丹島位于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三國交界的位置,菲律賓長期以來對馬來西亞的沙巴州存在主權申索,兩個島嶼的領土爭端并非和菲律賓沒有關系。2002年,國際法庭在審理喀麥隆和尼日利亞領土糾紛案時,赤道幾內亞認為這案件和自己有關因而請求參加,國際法院同意赤道幾內亞的請求。但是,在本案中為什么菲律賓的請求卻遭到駁回?考慮到現在南海主權爭端的申索者是“五國六方”,如果其中兩個南海周邊國家將領土糾紛提交國際海洋法庭,而涉及糾紛的海域關系到中國的主權訴求,中國想作為第三方加入兩國提交國際法庭的訴訟案中,請求會不會遭到駁回?中國的國家利益和領土主權完整將如何得到保障?
國際社會不了解中國的“歷史性權利”
盡管國際法上存在解決邊界和領土爭端的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但是其中充滿了太多不確定因素。正是因為這種因素的存在,使得當事國一般不太愿意將邊界和領土糾紛的采用國際法庭仲裁的方式解決。因此,對于國際法庭來說,想要吸引國家將更多的邊界和領土爭議案件提交它們審理,其中一個方面是應當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逐步發(fā)展出一套確定的和可預見的法律規(guī)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從目前的國際法庭所作出的領土糾紛案件的判決來看,似乎這種確定的和可預見的規(guī)則還不是很清楚,充滿彈性經常引起混亂。如果法律可以通過磋商和談判不斷被重新詮釋,當國際法和政治利益相聯系的時候,國際秩序是無法公平和客觀地得到全面遵守的。
從上述歷史性權利的定義出發(fā),參考這兩則國際法庭的審判案例中歷史性權利對最后判決的影響,對比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申索的依據非常充分扎實,合理性與合法性兼有。第一,中國有充分的歷史資料證明,南海爭議島嶼位于中國的歷史性水域之內。第二,中國從古代到現代,一直對南海實施有效的占有和管理。第三,中國對于任何侵犯中國南海主權的行為都不予承認并堅決反對。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中國政府在199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凌海及毗連區(qū)法》,其中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國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1998年6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其中第14條規(guī)定:“本法的規(guī)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在中國享有充分的歷史性權利情況下,個別域外大國不考慮中國的國內立法,企圖以菲律賓仲裁案為抓手造勢,把中國描黑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但不守法的形象,那就顯得別有用心了。歷史性權利既然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存在的權利,并且已有大量司法案例,中國的合理主張就必須得到充分的考慮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