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曉明(資料圖)
正義網北京10月18日電(安偉光)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立案偵查當天被“雙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2015年9月29日,最高檢官網發(fā)布消息稱,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紀委官網也發(fā)布了奚曉明嚴重違紀被“雙開”的消息。通報中稱,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奚曉明泄露審判工作秘密,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還被作為典型案例被中紀委通報。
據澎湃新聞報道,奚曉明曾經的導師魏振瀛在其落馬兩天后接受了媒體采訪,他表示“奚曉明一直都很優(yōu)秀,是學界公認的學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驚訝,很惋惜,但他必須為自己的腐敗問題買單。腐敗是很可怕的,奚曉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訴我們,假如司法腐敗,一個本不應該發(fā)生腐敗的人也會發(fā)生腐敗”。
案件影響惡劣被寫進最高法工作報告
在今年1月份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奚曉明案等法院系統(tǒng)違紀違法案件的發(fā)生,嚴重敗壞司法形象,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堅決的行動鏟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同時,周強告誡法院隊伍,要從奚曉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堅決管住自己,管住親屬子女,始終以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在今年兩會上,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出,有的法官法治信仰不強,司法作風不正,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黨紀政紀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影響惡劣、教訓深刻。
勾結司法掮客被稱“司法界之恥”
2015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p>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奚曉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礦山股權糾紛案——張新明的代理律師李飛是奚曉明大學同學,但李飛堅決否認涉案。民法學界稱,張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作為“學者型法官”,奚曉明將此案編入了最高法院指導審判的書中。
該案的緣由是:山西省金業(yè)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遇到資金短缺,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呂中樓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占股62%。
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想要回股權遭拒,于是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發(fā)起訴訟,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級法院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
此案上訴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稱“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涂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實在是對不起法律的良心了?!?/p>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yè)畢業(yè),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沈陽市和平區(qū)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qū)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yè)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