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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副廳級)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央視記者 李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