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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冤案"制造者馮志明獲刑18年 已被"雙開"

2017-07-07 00:31:00  大白新聞    參與評論()人

【評論】馮志明的罪狀怎能少了“呼格案”?

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數(shù)罪并罰獲刑18年,但是在這次審判馮志明的數(shù)宗罪里,偏偏少了“呼格案”。(10月18日中國新聞網(wǎng))

“呼格案”緣起1996年,呼和浩特市發(fā)生了一起強奸殺人案,呼格吉勒圖向當?shù)鼐綀罅司?,卻被當時的該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認定為兇手,短時間內(nèi),他就被執(zhí)行了死刑。真正的兇手在2005年供述了這起奸殺案,一直到2014年,此冤案才正式被推翻。這是特殊年代中,部分地區(qū)公安機關的通病。為了向上級邀功,在缺乏證據(jù)的情況下,匆匆完結,于是,就出現(xiàn)了一系列冤假錯案。

從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槍決,到真兇被抓,到正式翻案,時間跨度之久令人唏噓,可近日對胡志明的宣判,更讓人感到憤怒。因為他的瀆職,才讓一個年輕的生命凋謝。在當年,馮志明可是因為“呼格案”獲得了二等功,并因此而受到了獎彰。如今,呼格吉勒圖的這場錯案,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不能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馮志明本人曾矢口否認這是一起錯案,而到目前為止,他也未因為“呼格案”而受到任何處罰。值得追問的是,馮志明今日未對呼格吉勒圖這場冤案負責,往后會不會冒出更多的“呼格吉勒圖”來?

正所謂:“道善則得眾,不善則失之矣?!瘪T志明的落網(wǎng)也印證了《大學》中的一句話:“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災必逮夫身?!比欢@場判決也頗有爭議,審判為何不提“呼格案”?法院是否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雖然近年來許多例冤案得以昭雪。但是,如果僅僅針對冤案錯案的結果做改變,而沒有從根本上在這些案件發(fā)生的根源處做預防工作,則無疑于揚湯止沸。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有關部門需要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一旦出了差錯,不僅要追溯案件的源頭,更要追究相關責任人。

文/袁歡(西南科技大學)

(責任編輯:曲格林 CN064、楊曉晨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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