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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并舉

2017-09-20 09:52:14    央廣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規(guī)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并舉

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系,或許還存在變數(shù)。但這并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雖然法律對試用期用工已經(jīng)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但一些用人單位總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什么是試用期、在試用期有哪些權利等,對于勞動者尤為重要(9月19日《勞動午報》)。

何謂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睂嶋H上,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互相考察,但在此期間也應該保證合法用工。

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構織的試用期陷阱主要有:試用期期限過長,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承擔違約責任,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工資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水平,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內(nèi)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等等。用人單位通過這些陷阱從職場新人身上“揩油”,可謂易如反掌。

一些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nèi)有恃無恐,主要原因是,企業(yè)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識淡?。粍趧诱呔S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不強;監(jiān)管存“盲區(qū)”,法律有“漏洞”;執(zhí)法疲軟,未將這些不法用人單位打疼并形成震懾等等。諸多的試用期陷阱,無疑給勞動者帶來麻煩,也給他們的職場生涯帶來種種負面導向。

筆者以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不能太“任性”。規(guī)避職場試用期陷阱應堅持“打防并舉”:一方面立足于打,勞動監(jiān)察部門研究制定好相關調(diào)查程序,不定期進行企業(yè)調(diào)查,監(jiān)督用人單位積極履行義務,對有不法用工行為的用人單位堅決依法懲治。不妨考慮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幫助求職者規(guī)避不良用人單位。

另一方面立足于防。這主要針對求職者而言,一則需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guī)知識的掌握,讓自己擁有法律武器;二則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如可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相關部門需要加強職場培訓、普及相關知識。

總之,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系,或許還存在變數(shù)。但這并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行事,切莫只打自己的小算盤。尤其是用人單位不應設陷阱坑人。須知,用人單位坑勞動者,就是坑自己。離開了勞動者的支持,用人單位的發(fā)展便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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