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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因工傷亡故時他僅是冷凍胚胎,能否享受撫恤金?(3)

劉斐然特別指出,郭某在遭遇丈夫陳某工亡的重大變故后,面對社會、倫理、經濟等多重壓力,仍堅持完成胚胎移植,既是對夫妻共同生育意愿的尊重,也是對養(yǎng)老育幼家庭倫理責任的堅守,更體現了其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值得肯定。若讓其因這一充滿人性溫度、勇氣的選擇而“自擔風險”,將否定生命延續(xù)的正當性和親子關系的客觀性,有悖法理和情理。

本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fā)展的背景下,對于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隨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部分法律法規(guī)不能涵蓋新興醫(y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

“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fā),結合民法典對生命尊嚴前置性保護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明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yī)學技術介入而對未成年人差別對待,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yǎng)親屬范圍。”清江浦區(qū)法院院長孫憲騰認為,本案通過平等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向社會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

(責任編輯: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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