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63次賄賂中,有兩次與東靈公司房產(chǎn)糾紛案有關(guān)。
檢方信息稱,2009年春節(jié)、2010年上半年,馬彥生利用職務(wù)便利,接受孫某功為其與東靈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二審時給予關(guān)照的請托,“先后兩次在銀川功達賓館附近收受孫某功給予的賄賂4萬元。”
功達賓館經(jīng)營者便是孫某功,案件所涉房產(chǎn),就在這家賓館內(nèi)。
需要指出,寧夏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的時間,以及151號判決,均在2009年春節(jié)后;寧夏高院88號判決在2010年下半年,與馬彥生受賄時間相吻合。
88號判決下達后,2011年1月,孫某功的代理律師趙某祥,又在馬彥生家中送上5萬元現(xiàn)金。2012年1月19日,馬彥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趙某祥也因犯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被判處1年3個月徒刑,緩期1年6個月執(zhí)行。
最高檢抗訴
馬彥生落馬消息傳開后,吳鵬覺得公司的案件又有希望了。
東靈公司隨即向最高法申請再審,2012年4月9日,最高法正式受理。
同年8月31日,最高法做出民事裁定,指令寧夏高院再審東靈公司的房屋糾紛案。再審期間,原來的判決被中止。
吳鵬耐心等待幾個月后,寧夏高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該案第4次判決——“(2012)寧民再終字第16號”判決(簡稱16號判決)。
該判決首先對88號、151號判決進行了撤銷,另外,解除了孫某功與東靈公司簽訂的3份房產(chǎn)買賣合同,還解除了《抵押還款協(xié)議》。
16號判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應(yīng)予以糾正,并要求孫陽、孫某功返還已經(jīng)占用的5套商業(yè)用房,同時,東靈公司退還數(shù)十萬的購房款,而且他們還要向東靈公司支付違約金137萬余元。
對于雙方其他訴求,寧夏高院全部駁回。
看到判決結(jié)果后,東靈公司雖有不滿,但基本接受??蓪O陽與孫某功不服該判決,向?qū)幭幕刈遄灾螀^(qū)檢察院申請抗訴,該院受理后,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抗訴。
最高檢抗訴依據(jù)是,該案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最后,最高法裁定對該案再審。最高法確認了孫陽欠東靈公司200多萬購房款屬于事實。
孫陽方面稱,一直到該案提起訴訟,東靈公司都沒按照協(xié)議約定,對5套房產(chǎn)進行備案,導致他們沒有到銀行辦理貸款,所以無法支付房款。而他們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quán),不構(gòu)成違約,“相反,東靈公司沒有辦理合同備案已違約?!?/p>
但最高法認為,這項抗辯理由和主張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寧夏高院法官在16號判決書中,認為東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達到法定條件。最高法則認為:“東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決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對此案下達“(2014)民抗字第46號”判決書。
需要指出,這是該案出現(xiàn)的第5份判決書。
最高法判決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yīng)予以糾正,早就被撤銷的“151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銷了16號、88號判決,又維持了151號判決。
結(jié)果就是,孫陽、孫某功向東靈公司支付140多萬元的違約金,解除協(xié)議等訴求又被駁回。
東靈公司至今沒收到這筆違約金。
吳鵬難以接受這個結(jié)果:“相當于案件就此卡到這里了?!?/p>
為此,吳鵬又走上舉報和信訪路,他向多個部門寄過材料,但沒一家進行反饋。
記者多次電話聯(lián)系孫某功,但對方?jīng)]對此事進行回應(yīng)和置評。
吳鵬說:“這個案子太簡單了,但我發(fā)現(xiàn)終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最明顯的是,判決中頻頻使用孫某功父子的描述,違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即,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債權(quán)、債務(wù)的對應(yīng)性。”吳鵬稱,“因為該案涉及的房產(chǎn)購買人早就進行了變更?!?/p>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東靈公司將已解除的、孫陽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賣給了一個名叫王秀蓮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產(chǎn)證。
但因?qū)O陽至今仍占著房子,現(xiàn)在,王秀蓮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我的錢都是東拼西湊借來的,他占著房子不走,我能把他怎么樣?”
為此,王秀蓮也把東靈公司訴諸法庭,但案件至今沒有結(jié)果。
“法院判決不能解除上述合同,所以王秀蓮買的房子也使用不了?!眳蛆i解釋說。
(文中吳鵬、孫陽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