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誰死誰有理!”四川綿陽,兩姐妹為盡孝帶著近8旬老母親旅游,怎料,玩了一天后,老母親就在睡夢中去世,雖然經鑒定老母親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導致,但是兩姐妹認為旅行中存在長途跋涉情形,是老母親死亡的誘因,要求旅行社賠償,未果后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據悉,女子譚某姐妹都已經50有余,1年前譚某姐妹二人,想到母親年歲已高,能夠陪伴母親的時日已經不多,便決定帶母親出去看看。
隨后不久,兩人聯系了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了一“山東+中朝邊境”旅行團。
可令兩姐妹萬萬沒想到的是,剛帶老母親玩了一天,次日一早叫老母親起床時,卻發(fā)現老母親已經死亡。
事后,雖然經鑒定母親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但是兩姐妹難以釋懷,認為,旅行社明知道自己母親年歲已高,但是卻安排長途跋涉的,不適合老年人的旅行,是自己母親死亡的誘因,同時認為旅行社沒有及時發(fā)現自己母親異常,并給予救助,直至120到達現場,導游也沒有出現,也存在救助不及時的情形,要求旅行社賠償。
遭到旅行社拒絕后,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擔自己母親死亡50%的責任,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萬余元及2萬元精神損失費。
法庭上,旅行社辯稱:
第一、旅行線路已經事先告知譚某姐妹,譚某姐妹簽字同意,且不存在所謂的長途跋涉的情形。
第二、老人入住賓館后并未出現異常,系在睡夢中因病去世,被發(fā)現時已經死亡,即便是導游趕到現場,也無濟于事。
認為自身并無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旅行社要為此負責嗎?
律師:旅行社不存在過錯!
頭條號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對此進行了分析。
旅游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所以,對于旅行社而言,當游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有義務維護游客的合法權利。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對于旅行社而言,必須要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這種安全保障責任并非無限的,而是有邊界的,判斷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可以從下列兩個方面考慮: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保障行為是否達到了同類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從業(yè)者現階段所應當達到的通常程度。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是否達到作為一個理性、審慎、善良的人所應達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那么,法院是如何審判的?
法院認為,旅行社安排的景點地勢緩和,強度一般,并安排了較長的休息時間,行程不存在不合適老年人身體狀況的情形。
加上劉婆婆是睡夢中離世,要求旅行社安排啊專員照顧睡夢中的劉婆婆也是對旅行社過于苛求了。
所以,法院選擇了駁回譚家的訴求,二審亦維持了原判。
實際上,綜合分析本案糾紛形成的原因及情節(jié),劉婆婆年近七旬,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有一定了解,尤其是在從事旅游等消耗體能較大的運動時更應當注意自身安全。
對其體能所能夠承受的運動量作出合理規(guī)劃和調整以有效減少損害事故的發(fā)生。
經鑒定,引起趙某死亡的原因是腦出血疾病,該疾病直接導致其在睡夢中死亡。
無論該疾病的發(fā)作,對于旅行社來說,該損害后果主觀上無法預見,客觀上無法預防和控制,如果要求其在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再對劉婆婆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合乎情理,也難以達到立法目的。
(零度時評綜合紅星新聞、頭條號作者@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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