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0后外籍男子與80后女友分手,為房子歸屬打官司
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早前與80后的張某一見傾心,并在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
為了穩(wěn)固愛情,李某在2014年購買了一套商住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
若干年后兩人分手,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庭。
2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獲悉,日前,經(jīng)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復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diào)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法院介紹,2014年,李某出資91萬元全款購買一套商住房,但當時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李某將該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
若干年后,兩人分道揚鑣。
分手后,李某堅持認為自己是房屋實際權利人,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該房屋,但遭到拒絕。
李某訴稱,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事是認可的。
張某曾在電話中多次要求不要將房屋掛在其名下,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本質(zhì)是代持行為,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
因此,張某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余元。
張某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請。
第一,房屋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自己,房地產(chǎn)權證也是由自己保管;第二,該房屋所涉及的租賃事宜、水電煤等生活費用都是由自己負責;第三,雙方之間系贈與法律關系;第四,房屋性質(zhì)屬于小戶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借名買房”與“贈與關系”二者之間進行區(qū)分判斷。
首先,本案中,雙方并未簽訂書面代持協(xié)議,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張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
“茍富貴,勿相忘,若貧賤,勿志移”,共同經(jīng)歷苦難沒有丟下自己的人,在苦盡甘來的時候是應當感激和報答的;人的志向也不能因為貧困的生活、輕賤的地位就發(fā)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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