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回復微信算加班嗎
下班回復微信,算加班嗎?2022年,北京,發(fā)生了一起看起來很尋常的勞動爭議案件,但因為法官注意到里面的「隱形加班」問題,讓案子的走向變得不那么尋常。案情大概是這樣:一名李姓女士因為和公司領導發(fā)生沖突,被移出各個工作群,此后她未去公司上班,最終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了。李女士不服,把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和基層法院,提出好幾項賠償訴求,但官司沒打贏。她繼續(xù)上訴,案子二審落在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法官鄭吉喆手上。鄭吉喆在法院工作快14年,主審案件近4000件,其中很多是勞動爭議案件。他注意到,李女士提出的加班費這一項訴求和以往不太一樣,她的崗位是運營負責人,經常深夜收到領導的消息和電話,周末還要在客戶微信群值班,被牢牢綁在微信里,工作和生活沒有了分界線,是典型的線上「隱形加班」。下班后回復微信算加班嗎?
但「隱形加班」在法律上沒有定義,一審也因為證據(jù)不足、不好認定而駁回了加班訴求。案子的爭議點很明顯:區(qū)別于傳統(tǒng)加班,沒有發(fā)生在辦公的工位,而是在家里的電腦或者手機上,這樣的工作形式能不能支持為加班?根據(jù)前程無憂發(fā)布的《職場人加班現(xiàn)狀調查報告2022》,84.7%的職場人在下班后仍會關注工作相關信息,飽受「隱形加班」的困擾。鄭吉喆意識到,這是一個普遍問題。他一頁一頁翻看李女士案的電子案卷,最終抓到一些細小但很關鍵的證據(jù),做出改判,支持了李女士的加班訴求。在裁判文書里,鄭吉喆第一次明確使用「隱形加班」字眼,并對「隱形加班」的概念做出詮釋。判決結果公布后,案件多次上了熱搜,在今年兩會的工作報告上也被提到,并入選全國法院的參考案例庫。
這意味著,法院之后判決「隱形加班」的相關案件有了明確的參考。今年3月,我在三中院一間會議室里見到鄭吉喆,他眼睛小小的,臉上堆著笑,說話聲音緩和,絲毫沒有法官一慣展露的威嚴。事實上,他說起話來充滿溫度,他是三中院以快出名的法官,「走路小跑,吃飯按秒」。
同樣作為勞動者,他也是加班最狠的法官,每天最早到單位,最晚離開。在他孩子很小的時候,因為每天加班到很晚,總是見不到,以為爸爸只有周五晚上才下班。除了李女士的案子,鄭吉喆還向我們講述了他觀察到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的變化,加班領域案件審理難度也在加大,法官經常會感到「左右為難」。但只要證據(jù)充足,鄭吉喆始終會選擇保護勞動者。就像「隱形加班」的案子一樣,即便改判有壓力,司法上對此的解釋是一片空白,他還是想要提供一種新的嘗試和樣本,在加班問題上做出一點微小的改變。以下根據(jù)鄭吉喆的講述和案件判決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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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訟類型來說,當時感覺它并不是一個多么稀罕的案件。我記得案子是在線上開的庭,當事人并沒有出庭,是律師代表了她,在庭上對案情做了細致描述:
李女士,2019年4月入職北京一家互聯(lián)網公司,擔任產品運營崗位負責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李女士將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每年10天帶薪年休假,基本工資為15500元,根據(jù)項目情況發(fā)放獎金。李女士覺得自己經常深夜、休息日都在為單位工作,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加班費,被辭退后,李女士申請過勞動仲裁,提出支付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shù)葞醉椪埱?,金額算起來有好幾十萬,但都被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駁回。李女士不服,這才上訴到了我所在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作為二審法官,開庭之前,案子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我梳理的是一審的判決書,二審的上訴狀,重點看雙方打官司的焦點在哪兒。有的情況一審法官已經說得很清楚,給出的理由也足夠,我不用詳細再審。但閱卷的時候,唯獨感覺加班費這一項,跟以往的情況似乎不太一樣。
在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中,可以看到她平時的工作內容很繁雜,包括搭建運營組織構架、管理內容團隊、商務拓展等。因為運營的工作特性,她需要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或者休息日,利用微信、釘釘?shù)壬缃幻襟w和同事進行溝通,維護客戶關系,屬于在家「線上加班」。但公司一方的說辭是,只是回復一下客戶需要的信息,給員工打個電話,這不屬于加班范疇。
就傳統(tǒng)的案件而言,加班屬于超時工作,勞動者的主張一般都比較明確,比如休息日到單位去了,或者下班還沒走,提供打卡記錄就能證明ta出勤了。但這個案子的爭議點在于,李女士的加班十分「隱形」,沒有發(fā)生在辦公的工位,而是在家里的電腦或者手機上,這樣的工作形式能不能支持為加班?
一審法院判決了不支持,給出的理由是,李女士主張的大部分日期不在法定節(jié)假日;不能證明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長;雙方合同約定過「不定時工作制」。事實上,更多案件也都跟一審法官做出差不多的判決,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說,線上加班就要判支持,很多時候法官即便想認,也不知道該怎么認。
但二審中出現(xiàn)這樣一個反轉,只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崗位,并且經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用人單位才能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比如百貨商場、超市這一類。李女士公司代理人當庭承認,他們的不定時工作制沒有經過審批。
律師接著又論述,根據(jù)李女士提供的釘釘打卡記錄,說明公司對她的工作時間并不是沒有考核,而是需要按照標準工時上下班打卡。也就是說,合同里所謂的「不定時工作制」,其實就是個殼,公司相當于把自己的說法推翻了。
一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公司并沒有否認李女士的勞動,這也使得支持李女士線上工作屬于加班行為有了更多的合理性。但案子如果要改判,具體從哪些角度說理?「隱形加班」的概念要怎么定性?加班時長又怎么量化?
庭審結束后,這幾個凸顯的問題就縈繞在了我的腦子里。
當事人列出的加班證據(jù)。圖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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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答上面幾個問題,我很快帶著助理團隊開始著手搜集資料,選取「微信辦公」、「隱形加班」等作為關鍵詞,按照習慣分成三大塊進行檢索。
一類是查找裁判文書,看以往是否有相關判例;二是查知網論文,看學理方面是否提煉過有關論點;三是搜索勞動法相關的公眾號、新聞、數(shù)據(jù)報告,看看與加班相關的信息,深入了解社會對此的看法。
司法上對「隱形加班」的概念解釋確實是一片空白,沒有任何規(guī)范。但我注意到,已有法官在類似案件中做出了支持的判決,只是沒有把「隱形加班」作為一個點提煉出來進行司法論述。另外,我還注意到一個勞動者在微信線上辦公時突發(fā)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判例,雖然官司不涉及加班費問題,但法官在判決時認定了工傷,間接認可了線上工作是一種加班行為。
除了參考判例,我還比較關注的是前程無憂發(fā)布的一份《職場人加班現(xiàn)狀調查報告》,對里面的幾個數(shù)據(jù)印象特別深刻:
——91.6%的職場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職場人平均每天加班超過一小時;
——84.7%的職場人在下班后,仍會關注工作相關信息;
——40.5%的職場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加班費、調休);
——31.2%的職場人認為加班影響到自身的身體健康。
報告還提到,「工作量過大,不加班無法完成」,「發(fā)生突發(fā)緊急事件」是加班的主要原因。我感覺到,占職場主力的青年群體,其實和本案中李女士有相似遭遇,飽受「隱形加班」的困擾。我就琢磨,既然加班是個普遍性問題,最起碼具備裁判基礎,法律也從來沒有說「隱形加班」就不能判,為什么我們不能突破一下?
有了這些認知,我就回到了李女士這個具體案件中,開始一頁一頁翻看電子案卷,細致地來捋證據(jù)。
這時候就看到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晚上8:00、9:00、10:00、11:00、12:00,可以說在各個時間段,都有領導跟她的對話或者微信會議,讓她把什么活兒布置下去。李女士還做了一份微信群的截圖,密密麻麻的有這么大幾頁,展示了名目繁多的客戶一群、二群,還有團隊群,每個群里邊都是幾百人,數(shù)下來至少有50個。
那時候我就理解了,為什么李女士會覺得累,為什么她主張公司所說的「回答幾個問題」會對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將心比心,如果自己遇到這種情況,時刻怕錯過領導的消息,這還能休息好嗎?
另外,我還注意到李女士提供的一份《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要求運營團隊時刻在線回答客戶問題,細節(jié)設置非??量蹋热纭甘盏接脩粜枨笙仍谌豪锘貜鸵痪洌?0秒內)」、「處理文章(2分鐘內完成)」。
對應的聊天記錄里,李女士作為團隊負責人,就在一個群里和5位姑娘研究這個班到底該怎么排,最后商定的是,每個半天由一個人負責,這樣就能保證一個月里面,每個人至少有一周可以過不受打擾的完整的周末。有人就在群里感慨,那周可以不用擔心早起,好好睡個懶覺了。
當時我心里特別觸動,覺得勞動者太不容易了。咱們國家從1995年開始實行雙休制度,到明年就是第三十個年頭了,按理來說雙休早已是一個標準共識,為什么實際當中的雙休仍然是一種奢望?為什么勞動者被牢牢綁在了微信上,周末不得不回復這個群,那個群,還要來工作?這也讓我堅定了要對「隱形加班」這個問題進行認定和糾正的一個決心,勞動者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接下來就涉及到案子怎么說理的問題。我主要考慮的是回到加班的本質上,提出兩條原則,一是「提供實質性勞動」,也就是勞動者確確實實干活了;二是「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影響了勞動者的休息權,這都是為「隱形加班」新提出的概念。
在這個案子中,我還強調了「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紤]到用人單位提出「偶爾回復問題并非加班」,我們確實難以證明李女士具體回答了多少個問題,但這并不是關鍵,關鍵是值班表證明了用人單位在管理用工,已經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簡單溝通。既然用人單位安排了工作,那就應當認定構成加班,給勞動者應有的補償。
我們法院的轄區(qū)包括朝陽區(qū),會接觸到很多科技企業(yè),從這幾年審理的案件來看,很多企業(yè)都在用數(shù)字化手段對勞動者實施精準管理。不僅是考勤,一項工作任務的指派,什么時候完成,什么時候上傳,是否通過,都有精確到幾點幾分的時間節(jié)點,可以說現(xiàn)在的勞動者已經被數(shù)字化套得牢牢的。
互聯(lián)網技術確實讓勞動者的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了,但也把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模糊化了。就算你在家,或者在外休假的時候,只要有個手機或者電腦仍然可以干活,表面上看著休息了,實際上卻沒有,加班就是被隱形化了。真正出現(xiàn)爭議的時候,勞動者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jù)去抗衡。
這些都讓我確定,要把「隱形加班」字眼寫在判決成稿里。「……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惯@也是「隱形加班」四個字第一次出現(xiàn)在裁判文書里。
「隱形加班」四個字出現(xiàn)在裁判文書里圖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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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之間的對抗是很尖銳的。不管是隱形加班,還是其他類型的加班,真正的難題在于勞動者如何舉證。
在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中,關于加班的證明,舉證責任在于勞動者,一要證明正常工時以外為單位工作的事實,二要證明延長工作時間是單位安排的。但隨著數(shù)字化的發(fā)展,這兩點的證明變得越來越難。
舉個常見的例子,傳統(tǒng)關于加班的案子,證據(jù)往往依賴于考勤表(用人單位需要配合提供),上面有勞動者親筆的簽字記錄,遇到這種證據(jù)我們太高興了,案子判完心里巨踏實。但現(xiàn)在,數(shù)字化考勤已經占據(jù)主流,釘釘這類軟件打卡還好,很多公司采用自己開發(fā)的考勤軟件,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只能想到導出一個電子版的Excel考勤表,但那上面沒有公章,如果公司堅決否認,就存在一個真實性問題,存在不能被認定成有效證據(jù)的風險。
當然,對于加班的訴求,僅僅提供打卡記錄也是不夠的,勞動者還得證明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這里強調的是一個「安排」的屬性。你想想,如果勞動者下班就是不走,周末也天天去打卡,可能也不做什么,還要求單位給加班費,這肯定是不合理,所以只有用人單位安排你去加班了,它才有付費的義務。
但要證明「安排」這一點,也是很難的,因為現(xiàn)在公司一般會通過內網、內部郵箱發(fā)送加班通知,勞動者就算下載下來了,離職后內網進不去,還是沒辦法提供證據(jù)來源。
對于上面的情況,勞動者能做的,就是要注意及時保存留痕的電子證據(jù),不僅是截圖,最好是錄屏,能更好地印證證據(jù)的真實性。
現(xiàn)在用人單位還會強調「加班審批制度」,勞動合同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加班必須經過單位審批,否則就不算數(shù)。很多勞動者就很郁悶,因為不管怎么申請,單位就是不批,有的甚至提都不讓你提,權利在無聲無息中就被侵犯了。
對于這類案件,就要靠法院加大對證據(jù)的核實力度,如果是單位安排,即便沒有審批也要算加班。前年我遇到一個案子,勞動者是一位秘書,很多工作是線上完成,深夜或者一大早老板就給她發(fā)微信,給誰誰訂個票,訂個酒店,負責安排一下誰誰的行程,可能還沒到上班時間,呼哧呼哧就給老板干了一個多小時的活兒了。后來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申請加班費,雖然沒有加班審批,但微信記錄能夠證明是老板安排的特點,最后我也認定為加班,酌情判了1萬多塊錢。
面對數(shù)字化發(fā)展,我們法官也發(fā)現(xiàn),加班領域的案件審理難度越來越大,不斷開研討會,舉辦法官沙龍,探討很多處于模糊地帶的新問題,經常感到左右為難。
比如在隱形加班問題中,我們認為「簡單溝通」不算加班,但怎么定義「簡單溝通」?「好的」、「收到」這類回復是簡單溝通,可是再往下一點,在群里轉發(fā)一份文件該怎么認?如果要轉發(fā)到50個群,還需要措辭修飾一下呢,這又該怎么認?
隱形加班的具體時長也很難客觀量化。你很難說給老板干了10分鐘活兒,就留存下10分鐘的記錄。李女士的案子,按照全部時長計算也有失公平,畢竟線上的工作和生活是交織的,裁判當中,我只能綜合考慮她的加班頻率、內容、薪資標準,判公司支付了3萬元,相當于她兩個月的工資。
除了隱形加班,對于弱勢地位的特殊勞動者的加班,其實更應當受到我們的關注和保護。比如我曾遇到過一個電梯工的案子,電梯從早晨運行到晚上,勞動者的工作就是摁電梯,上三天休一天,每天要干14個小時,不準脫崗、離崗、休息,吃飯也必須在電梯值班室里。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一天最多才能加班3個小時,但他相當于加班6個小時,用人單位屬于嚴重違法了。
那名勞動者是一位殘疾人士,拿的月工資是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后來和單位發(fā)生糾紛,打官司也提出加班費申請,按照標準工時算,數(shù)字達到了18萬多。但從單位角度,這活兒遠遠不像體力工人那么累,有人的時候干一干,沒人的時候在電梯里就休息了,那這到底算不算加班?
一審支持了部分加班訴求,判了單位支付2萬多元。勞動者上訴,二審我翻來覆去地審,用人單位一會這么說,一會兒那么說,最后表達的是,勞動者中午可以躺著休息,值班室有沙發(fā)。但我根據(jù)勞動者提供的考勤記錄,還有物業(yè)的陳述,電梯每天開那么長時間,她就得干那么長時間,最后就采信了勞動者「早七晚九」的主張。電梯工雖然強度上沒那么累,但考慮到自然人的生理需求,我認為勞動者就是需要在電梯里工作連續(xù)14個小時無休,最后就做出了支付加班費10萬元的判決。
你會發(fā)現(xiàn),在司法領域中,加班問題涉及的點又細又雜,很多東西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答案,有時候限于證據(jù),有時候限于案情,都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案件再思考??赡苣銜械郊影嗍菑V大勞動者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但其實法官也成天在糾結怎么拿出有說服力的規(guī)則,做出一個合理的審判。
鄭吉喆在宣判案件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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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能夠體恤勞動者,是因為我自己就成長在一個勞動者的家庭。
我出生在沈陽,爸爸是一家醫(yī)院的行政人員,媽媽在一家國企做統(tǒng)計工作,他們就是普通的勞動者,一輩子在一家單位,一直干到了退休。我記得小時候,媽媽經常需要加班,每個月末至少有那么一兩天,她統(tǒng)計生產車間的工作,要熬到下半夜才回來。我等到睡覺也不見媽媽回來,要第二天早上醒來才能看到她,小孩嘛,就挺揪心的,怕媽媽累垮了,又怕媽媽走夜路有危險,早上看到她疲憊歸來的樣子,又很心疼她?,F(xiàn)在我媽都快七十歲,已經退休十幾年了。
爸爸工作沒那么忙,比較重視我的教育,負責送我上下學和去補習班。我上高中的時候,沈陽當?shù)仉娨暸_有一檔法庭節(jié)目,直播案件庭審的過程,還有法官下最后判決的樣子。那種嚴肅的感覺,對我很有吸引力,這成為我學法律的動機。
2003年高考,我就報考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來到了北京。研究生畢業(yè)后,我先考到了一中院,后來遴選到三中院,到現(xiàn)在快14年,承辦了4000件案子,其中有一半都是勞動爭議案件。同事說我,「走路小跑,吃飯按秒」,幾乎每天最早到單位,晚上最晚離開。我的孩子比較小,經常是他睡覺的時候,我還沒回家,等他早上起來,我不到七點就去上班了,所以孩子就以為爸爸只有周五晚上才下班,我感到虧欠,就在周五給他帶很多零食回去。
我加班確實比較狠,特別是近幾年,每年的案件量特別大,而我辦案又比較細,如果覺得案子哪里不合理,有疑點,就不會給案子輕易下判。如果自己都說服不了,我就要再琢磨,再研究,把案卷看一遍,把證據(jù)捋一遍,甚至晚上八九點鐘給律師打電話補證據(jù)。只有等到把自己說服,更加接近了事實和真相,心里達到釋然的感覺,我才會做出最終審判。也因此,我的二審判決書論述往往比一審的還要長,哪怕維持原判,也會按照我的邏輯從頭說理一遍。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其實我印象最深的,是剛到三中院工作的時候,每年快過年,總能接到農民工的案子。不像現(xiàn)在的白領,對抗公司有合同,有的還能提供錄音證據(jù),但農民工舉證意識非常弱,有的連張欠條都沒有,拿的都是自己干活的統(tǒng)計單,經常能看到,用人單位不認賬,勞動者就有一種有苦說不出的感覺。
這類案子基本沒有律師,都是勞動者本人出庭,他們文化水平不高,皺皺巴巴的臉,當庭拿出自己零碎的筆記,有的還把干活工具帶來了,說就是用這東西干的活兒,怎么就不承認呢?作為法官,我就替勞動者著急,他們說的很可能是真,但證據(jù)上又不扎實,那時候就總想通過自己的工作,反復向用人單位追問細節(jié)。那時候,很多案子的功夫不在庭上,而是庭審結束后,把雇主或者工頭拉到法庭門外,跟他們做調解,寒冬臘月的,金額又不是很大,讓他們能不能付勞動者工錢,不要讓別人空手回家過年。
記得勞動者對我說,法官,這個案子能快點開庭嗎?我們就等著拿到錢,坐車回家過年了。話里蘊含著勞動者對我的一份信任,所以我養(yǎng)成「走路小跑,吃飯按秒」的習慣,案子辦得要快,還得辦得慎重。
在二審的裁判文書模板里,最后一行字永遠這樣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是我最熟悉的一行字,也是重如千斤的一行字。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案件采取「一裁兩審」制,對于許多勞動者來說,可能官司打了兩三年,已經精疲力盡了,二審就是他們最后的希望。我理解老百姓打官司的煎熬和壓力,就有一種沉甸甸的責任感,每個案子都要拿出充分的理論,給勞動者作出一個最終回應,對得起「終審判決」這幾個字。
聽完鄭吉喆的普法課,居民向他豎起大拇指。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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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了這么多年勞動爭議案件,能夠感受到,這幾年相關案件有很大變化。
最直觀的感受是數(shù)量持續(xù)上升,就拿我的案件量來說,最近三年每年結案700件以上,至少是2020年案件量的1.5倍,勞動爭議在里面肯定是增多的趨勢;其次是單個案件里的訴求請求變多了,賠償金額也相應地增加。
還有一個感受是,調崗成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fā)生沖突的一個明顯原因。一方面是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在變高,想要維護作為員工的發(fā)展權,另一方面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權,有的是把某類崗位取消了,有的是技術革新導致崗位變化,還有一類是「侮辱性調崗」,比如把經理調成保潔員。因為雙方立場不一樣,矛盾很容易引發(fā)勞動爭議。
我印象特別深,去年年底就判過一個案子,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突然間推行狼性文化,一張表發(fā)下來,要求員工一個月內必須發(fā)展幾個客戶,完成指標沒有獎勵,但完不成會扣錢。結果有一位勞動者成績墊底,公司就把他調到別的崗位。接下來的劇本都寫好了,勞動者堅決不接受,也不去報到,單位說他不服從管理,先是警告和扣錢,之后就是三天不到崗算曠工,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第多少條,向他發(fā)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二審中我支持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已經有很多管理勞動者的手段,但勞動者不是機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也想要謀求更好的發(fā)展。即便雙方合同存在約定,公司有權進行調崗,但是通常情況下,我們仍然認為需要協(xié)商一致,畢竟涉及到勞動者崗位的重大變化,對人的影響不是一星半點的。
還有一個我們3月份剛判的案子,也很典型,廣告設計行業(yè),單位業(yè)績下滑,想要把勞動者從望京調到管莊去,勞動者不同意,單位就換了一種做法,變相給他增加工作量。原來他一天大概畫40張設計圖,突然就增派到50張,之后一路漲到60張,他曾經試圖努力完成,從加班審批能夠看出來,每天要加班兩個半小時。結果單位告訴他,明天開始需要70張,勞動者就急了,直接跟單位說,拒絕加班,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單位就以不服從工作管理為由給他開了。
仲裁和一審都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工作量不合理,而且勞動者確實有頂撞行為,公司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二審我重新查證據(jù),找到公司制定過一張季度考核表,一天大概畫40張圖績效就是滿分,另外組里還有兩名員工出庭給勞動者作證,說他們也干不完。我判斷證據(jù)扎實,就把案子給改判了,判決中明確指出,單位雖然有用工管理權,但應該把工作設定在合理范疇,勞動者拒絕不合理工作量的,不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
這兩個案子只是縮影,類似績效考核帶來調崗問題的案件是一把一把的。近兩年部分公司效益不好,就把績效設定過高,完不成就調崗,或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么做肯定是違法的,勞動者訴之法律,基本上都能夠勝訴。
現(xiàn)在還有很多公司會給勞動者作出一些強勢約定,比如解除合同條款設置了五六十項,績效考核憑心情打,搞末位淘汰制度,這都屬于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很可能簽下很多對自己不利的條款,或者被迫做出不合理的約定,但實際上,除了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例如公司破產等情況外,公司不允許再創(chuàng)設其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你想想,如果公司恣意開條件,年底讓勞動者干出100萬業(yè)績,干不完走人,沒有任何補償,憑什么?所以從法院角度,我們就要加大對合同規(guī)章制度審查的力度,對不合理的強勢約定作出無效判決。
勞動者是需要保護的,但法院同樣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比如就有這么一個案子,員工看了三天《笑傲江湖》,被單位發(fā)現(xiàn)后開除,告到二審法院,單位說大家都很忙,就他在看電視劇,剛開始勞動者不承認,因為是偏向設計的行業(yè),他說在研究明代服飾。我也是一點點捋了他三天所有的網絡瀏覽記錄,發(fā)現(xiàn)早上九點就開播,每集時間還不一樣,有的開了倍速或者快進,一邊看,還一邊查扮演者的明星緋聞,真的是沉浸式體驗。和一般情況的上班摸魚還不一樣,最后我就判單位贏了,否則對單位太不公允了。
當然,只要勞動者證據(jù)充足,法院更多的還是支持勞動者。關于李女士的案子,我的初心就是希望給她帶來公平和正義,也覺得需要找一個小切口,去推動法律往前走一步,我們的勞動法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立的,沒辦法考慮到現(xiàn)在加班的新樣態(tài)。最后判決的賠償金額雖然沒有很大,但最起碼能夠提供一種新的嘗試和樣本,將來大家談論「隱形加班」的時候,可能看到有這么一個案件可以參考。
我一直覺得裁判文書不應該是冷冰冰的,而是應該讓老百姓能看得懂的。有時候遇到用人單位太過分,找各種理由給勞動者制造障礙,我就會在判決書里表達自己的憤怒。在「隱形加班」案子里,判決書就是我交出的一份自己的答卷,但加班問題還是一根很粗的線條,在司法上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畢竟是一個改判案件,我想的是會產生一定影響,轄區(qū)法院和基層法院會重新注意「隱形加班」這個問題,但沒想到在媒體的關注之下,案子多次上了熱搜,引發(fā)轟動的討論,其實也能反映出來,有相當比例的勞動者深受其困。
案子在今年兩會的工作報告中被提到,今年2月27日也已經入選全國法院的參考案例庫,最高院認可了構成「隱形加班」認定的「提供實質性勞動」和「明顯占用時間」兩條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之后判決相關案件就有了明確的參考。我們通過裁判文書網也可以檢索到,更多判決書里出現(xiàn)了「隱形加班」字眼。
現(xiàn)在討論很熱的還有「離線休息權」,之所以反應這么強烈,是因為勞動者真的太渴望下班后完全不受工作打擾,擁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大家都很有同感,微信「?!沟囊宦?,或者來一封郵件,安逸的周末就沒有了。我也注意到一些觀點,說「正常的加班費都沒有,還討論什么離線休息權」,許多職場人面對現(xiàn)狀都有一種無計可施的感覺。目前離線休息權也是在一個設想階段,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明確規(guī)定,我希望在未來可以看到一些新變化。
圖源劇集《無法成為野獸的我們》
□本報記者丁國鋒□本報見習記者許瑤蕾勞動者在“八小時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打卡、匯報工作事宜算不算“隱性加班”?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
2024-01-17 13:23:30微信辦公構成加班須支付加班工資在這個快節(jié)奏的都市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放松方式。最近,北京的齊先生在下班后發(fā)現(xiàn)妻子遲遲未歸,下樓尋找,卻意外地發(fā)現(xiàn)了一個溫馨的場景。
2024-06-21 11:21:56下班后你會立馬回家嗎在這個快節(jié)奏的都市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放松方式。最近,北京的齊先生在下班后發(fā)現(xiàn)妻子遲遲未歸,下樓尋找,卻意外地發(fā)現(xiàn)了一個溫馨的場景。
2024-06-21 14:23:51女子下班后在車里刷劇續(xù)命原標題:下班后仍關注工作信息,“隱形加班”困擾職場人“84.7%的職場人在下班后,仍會關注工作相關信息,‘隱形加班’成困擾”“‘工作量過大
2024-03-06 13:42:1484.7%的職場人下班后仍會關注工作消息?很多人會覺得:不喜歡發(fā)朋友圈,但是可以用這種方式記錄真的很好,關心的眼睛總是明察秋毫,有心之人也會注意到的。
2024-04-17 09:43:41你用過微信狀態(tài)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