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郝某發(fā)現(xiàn)妻子出軌了,并且妻子提出要離婚。他一氣之下,先后用手、運動鞋抽打妻子臀部、胯部等位置,最終導致妻子搶救無效身亡。
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在網(wǎng)上公開,郝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郝某與被害人趙某系夫妻關系。2023年8月至9月期間,郝某發(fā)現(xiàn)趙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2023年11月13日,趙某提出離婚,二人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郝某先徒手毆打趙某臀部,后使用家中運動鞋底抽打趙某臀胯部、腿部、胳膊等部位長達20分鐘,致使趙某體表大面積皮下出血。次日凌晨2時許,趙某聲稱身體疼痛,服用藥物無果,郝某遂將趙某送往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郝某案發(fā)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郝某與趙某親屬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已部分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郝某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本應以冷靜方式處理解決,卻因憤怒失去理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郝某案發(fā)后主動報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但不能成為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正當理由,考慮本案屬事出有因,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積極搶救被害人,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取得部分親屬諒解,對被告人郝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搶救被害人,取得部分親屬諒解、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合理,予以采納;關于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一審以被告人郝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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