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應男子用槍狀物體指人
7月28日晚,高新公安分局接報警稱:華商國際城某酒吧門口有人員發(fā)生沖突。隨即,網(wǎng)傳“某商業(yè)中心多名男子發(fā)生爭執(zhí),一名男子掏出‘槍’狀物指向另一名男子?”引發(fā)網(wǎng)友關注。
高新公安分局于事發(fā)當晚將兩名涉事男子抓獲,并依法傳喚相關人員至派出所開展詢問。
經(jīng)查,行為人殷某松(男,自貢人,在某酒吧工作)、袁某峻(男,自貢人,無業(yè))兩人先在微信上發(fā)生口角,繼而相約在華商某酒吧門口解決,因言語不和,兩人發(fā)生對峙。殷某松所持疑似“槍支”,據(jù)其供述是今年2月路過一兒童玩具店購買來玩耍的,當晚為了嚇唬袁某峻便帶在身上,經(jīng)自貢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不為槍支 ”; 袁某峻所持甩棍系在網(wǎng)上購物平臺購買。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請廣大網(wǎng)友不信謠,不傳謠。
普法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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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2
什么樣的槍會被認定為仿真槍?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中明確仿真槍認定標準有以下三條: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shù))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fā)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警方提示
1、天氣炎熱,人情緒易怒、浮躁,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靜克制,不能因為一時的沖動,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甚至深陷牢獄之災。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管制器具的是違法犯罪行為。
3、非法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更是違法犯罪行為。
4、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制造、購買、持有、私藏槍支,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社會恐慌,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7月23日,甘肅酒泉,一男子在商場內對coser進行辱罵,并毆打上前勸阻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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