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了發(fā)生在甘肅的一樁舊案,一位十歲女孩遭強奸,辦案民警隱匿無罪鑒定致嫌疑人蒙冤入獄,詳盡呈現了此案的種種細節(jié)與秘辛,引發(fā)了公眾的關切與討論。
時間線大致如下:2015年10月25日清晨,蘭州新區(qū)一名10歲女孩在學校附近遭到一陌生男子的性侵犯,經被害人指認是常在其家小賣部打麻將的張開勝。蘭州新區(qū)西岔派出所由此認定張開勝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將其刑拘。這一切看起來沒毛病。
2016年5月30日,皋蘭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在法院未當庭宣判后的第三天,張開勝強奸案出現重大反轉:因另一起強奸幼女案被抓獲的余碎虎已查出是該起強奸案的真兇。隨后,皋蘭縣檢察院發(fā)出“不起訴決定書”;當年7月1日,張開勝被從看守所釋放,此時他已經被羈押244天。
試想一下,要是此案的真兇沒有被抓獲,對張開勝,當地的檢察院大概率會提起公訴,法院大概率也會重判。否則檢察院也不會下逮捕令,令其在看守所被羈押了這么久。所以,此案能被翻過來,是基于真兇落網這一非常偶然的因素:這個反證據太硬了,有司不得不把案子翻過來。
既然真兇落網,此案不成立,辦案人就會受到追究,有兩位辦案民警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判的是緩刑,沒有被判實刑是否懲罰畸輕?除了警方,檢察院是否也有責任?
第一、根據對兩名辦案民警的一審判決書,受害女孩的父親陳述:案發(fā)當天,女兒回家后哭著說她被人欺負了,當時他拉著女兒到處找作案人,但未找到。過了四五天,女兒看見在家里打麻將的一個四川人,說那個人好像是欺負她的人,因為當時不敢確認就沒聲張。次日,待女兒再次看見那個打麻將的人渾身發(fā)抖,這才敢確認那個人就是欺負她的人。
其后,張開勝被帶至派出所后,被要求承認強奸了小女孩。據張開勝陳述,他剛開始的時候否認了強奸的犯罪事實。但西岔派出所民警對他毆打、威脅,并給他念了一段五六頁的筆錄,讓其承認筆錄里的事情。等他承認時,辦案民警就在電腦上做筆錄,并用手機對他錄像,“民警說什么,我就承認什么。以為全部承認了,我就能出去。”
刑訊逼供是被明令禁止的,但也有辦案民警先認為或嚴重懷疑嫌疑人有罪了,會不斷“上手段”。但即便大多數時候對、極少數時候錯,依然可能毀掉一位無辜者的一生,如果案件翻過來,辦案人員也難免被追責。所以依法依規(guī)辦案,不僅僅是對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也是保護辦案人員自己??傊瑥氖芎φ咧刚J到張開勝被刑訊逼供認罪,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支撐所謂的犯罪,這構成這樁冤案的起點。
2015年11月12日,皋蘭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張開勝,這發(fā)生在強奸案的17天之后;如果從指認與報警那天算起,那就是11天或12天之后。在沒有除指認與口供之外的任何客觀證據之下,檢察院就把張開勝給逮捕了。據皋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稱,在審查批捕過程中,他們認為該案證據單一,并且在審訊嫌疑人時,張開勝翻供自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屬實,認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并強烈要求作DNA比對。要說檢方完全不知道張開勝被刑訊逼供,也難以讓人信服。
第二,報道說,面對警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皋蘭縣檢察院審查后“并未盲目采信”,可惜這一些發(fā)生在張開勝被逮捕羈押之后。皋蘭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張開勝,并出具附條件逮捕案件繼續(xù)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偵查機關將被害人身上及犯罪現場提取物與犯罪嫌疑人進行DNA比對。但檢方難道不應該在DNA比對出結果后再決定逮捕與否嗎?
根據對兩名辦案民警的一審、二審兩份裁判文書,受害人的父親在案發(fā)當天已向警方送來了受害人衣服上殘留的犯罪嫌疑人精液,這是此案最核心的證物。
據警方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詞顯示,2015年11月3日,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將李梅受侵犯時穿的衣服及張開勝的血樣交給刑警大隊李泓序送檢。大約一周后,李泓序將市局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通知了李某,說衣物上的精斑與張開勝血樣的DNA不一致,并要求重新采集血樣進行鑒定。
2016年1月25日,皋蘭縣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補充偵查,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害人當時所穿衣服并作DNA鑒定。為此,西岔派出所重新向蘭州市公安局鑒定中心提供了受害人、嫌疑人的衣物及血樣進行DNA鑒定,結果仍是“經遺傳統(tǒng)計學分析,排除上述精斑為張開勝所留”。
2016年2月20日,西岔派出所根據此鑒定報告作了一份《補充偵查報告》遞交給檢方。裁判文書顯示,在檢方退回補充偵查的過程中,兩位民警在明知DNA鑒定結果與張開勝血樣又不符的情況下,仍稱“關于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當時所穿衣服殘留物作DNA鑒定,我辦案單位提取后交蘭州市公安局鑒定,未發(fā)現有精斑等物品殘留,無法做DNA鑒定”,并將此案重新移送起訴。
這就是在啟動案件糾錯機制后,對兩名辦案警察抓到的實錘。只是他們的動機值得玩味:為什么明知張開勝不是作案者,仍要隱匿無罪鑒定將此案做成實案鐵案?似乎是基于一種精明計算與賭博心態(tài):如果承認張開勝無罪,那之前的刑訊逼供與逮捕羈押就要有人對此負責;為了不被追責,索性將錯就錯,公檢法一條龍,此案被翻過來的概率極低,只不過,這一次,小概率事件真的發(fā)生了。
如果是這樣的考量,那么是這兩名辦案警察獨立作出的嗎?兩人對張開勝的作為相當于栽贓陷害,為何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是判決一個緩刑?
真兇現身,阻斷了這一冤案變成鐵案,但顯然,冤案糾錯不能建立在這樣的小概率事件上,而應基于對客觀證據與正義的堅守。公檢法三個環(huán)節(jié),只要有一個環(huán)節(jié)做到,冤案就不會發(fā)生。理想的狀態(tài),是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各司其職,敬畏天理,慎用手中的權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甘肅發(fā)生了一起與“聶樹斌案”相提并論的案件,這是一起因證據處理不當導致無辜者遭受錯判的悲劇。2015年,一起針對一名10歲女童的性侵案件震驚了社會,張開勝不幸被誤認為犯罪嫌疑人而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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