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不再需要戶口簿,取消地域規(guī)定,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wǎng)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
根據(jù)草案的規(guī)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結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并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
看點1
結婚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登記取消地域限制
現(xiàn)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也體現(xiàn)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草案對于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近年來,我國試點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已逐步對婚姻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進行了修正。去年,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擴大。調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規(guī)定的材料,在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近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wǎng)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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