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電動車載同學被撞誰擔責
隨著暑假的到來,學生外出活動顯著增加。然而,一部分家長疏于監(jiān)管,允許未成年孩子隨意騎車,這不幸導致了一些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最近,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得到了審理。
案件中,兩名15歲的體校學生,李某與趙某,趙某騎電動車載著李某時與張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事故不僅導致車輛損壞,還使李某遭受了右踝關節(jié)骨折,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是趙某主責,張某次責,李某無責。事后,趙某的父母墊付了李某的部分醫(yī)療費用。隨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及其父母、張某以及相關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約25萬元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交警的責任認定是重要參考,但最終的民事賠償責任需綜合考量??紤]到李某與趙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騎行風險有所認識,而張某也未充分盡到駕駛注意義務,因此判定李某自擔10%責任,趙某父母承擔50%,張某承擔40%。因張某車輛已投保,其賠償部分首先由保險公司通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覆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近21.4萬元,趙某父母需額外賠償1.4萬余元。
另有一相似案例發(fā)生在河南鄭州,一名未滿12歲的小張騎自行車左轉時與超速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雙方均受輕微傷害,小張因違反騎行年齡規(guī)定及轉彎規(guī)則,被認定為主要責任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駕駛自行車需年滿12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則需年滿16歲。針對未成年人騎行造成的侵權責任,通常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若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chǎn),則先從其財產(chǎn)中支付。
暑期期間,家長需加強對孩子的監(jiān)管,確保其達到法定年齡并了解交通安全知識后再允許其獨自騎行,以預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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