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鎮(zhèn)巴縣徐方林老人去世后成為“絕戶”,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圍埋藏了一罐銀元,一直被人惦記。
2021年3月14日,呂某、李某某和茍某某三人到鎮(zhèn)巴縣興隆鎮(zhèn)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進行探測。大約20分鐘后,金屬探測儀報警,呂某和李某某挖出一個錫壺,內(nèi)有109枚銀元。兩人進行了分贓,并付給茍某某報酬4000元。案發(fā)后,警方介入,涉案贓物被扣押。
此案起源于2021年初。呂某與李某某因買賣麻錢(銅錢)在某App相識,隨后互相添加了聯(lián)系方式。在交流過程中,李某某告訴呂某,在鎮(zhèn)巴縣興隆鎮(zhèn)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一徐家長輩去世前在自家房屋前埋藏了一罐銀元,二人商議將銀元找到。
2021年3月14日,呂某乘車到達鎮(zhèn)巴縣興隆鎮(zhèn)火焰溪村李某某家中。由于對徐家坪的地形不熟悉,他們找到了茍某某幫忙帶路,并許諾給予其報酬,茍某某表示同意。次日,李某某駕駛?cè)喣ν熊囃埬衬?、呂某一道前往該村徐家坪附近。呂某使用金屬探測儀探測未果后,三人繼續(xù)往一處古墳方向走,并在古墳中探測出十幾枚麻錢。隨后,三人再次返回徐家坪進行探測。呂某在向茍某某詳細了解了徐家老太爺(徐方林)以前房屋的位置及大門朝向后,便在徐家坪荒廢的土地內(nèi)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探測。大約20分鐘后,金屬探測儀報警,呂某用金屬鏟挖掘,李某某在邊上配合。最終,他們在地下約30厘米處挖出一個錫壺,清理后發(fā)現(xiàn)里面有109枚銀元。
挖出銀元后,呂某和李某某進行了分贓。其中李某某分得54枚銀元和1個錫壺,呂某分得55枚銀元。同年3月16日,呂某攜帶55枚銀元返回陜西省城固縣,找到其親戚夏某商量將其所分得的銀元賣掉。夏某聯(lián)系了寧夏人席某,以61000元的價格出售了這55枚銀元。席某覺得這批銀元成色好,詢問還有沒有,呂某就想讓夏某將李某某手中的銀元買過來再出售賺取差價。于是,夏某再次前往鎮(zhèn)巴縣興隆鎮(zhèn)找到李某某,以每枚900元的價格收購了李某某手中的44枚銀元(李某某保留了10枚銀元),并再次將銀元打包發(fā)給席某。同年3月17日,席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向夏某支付了49000元。
然而,他們的犯罪行為最終被發(fā)現(xiàn)。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從李某某處扣押銀元10枚、銅錢3枚、錫壺1個,從買家席某等人手中分別扣押了94枚銀元。經(jīng)陜西文化藝術(shù)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這些物品總價值為134390元。
鎮(zhèn)巴縣興隆鎮(zhèn)火焰溪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徐方林已絕戶,無繼承人。徐方林的耕地已于1984年土地下戶時重新分配給了譚某。譚某證實徐方林老太爺去世后,房子倒了,其居住的地塊成為耕地,后來分給他成為他的包產(chǎn)地,已荒廢多年。他也曾聽說過徐方林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銀元,但耕種多年沒有挖出過東西。
2023年6月12日,公訴機關(guān)依法對呂某、李某某、茍某某提起了訴訟,并建議對三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庭審中,三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呂某、李某某、茍某某秘密挖掘他人埋藏于地下的銀元,該塊土地并非三人支配管理,其取得銀元的目的和手段非法,應(yīng)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24年4月15日,鎮(zhèn)巴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三人作出了判決: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茍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法院還追繳了三人的違法所得,并沒收了隨案移送的銀元、錫壺、銅錢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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