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法院對劉立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劉立憲生于1954年6月。2023年9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今年1月,他被開除黨籍。劉立憲被指“執(zhí)紀違紀,執(zhí)法犯法,嚴重損害紀檢監(jiān)察干部形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謀利,違規(guī)獲取境外身份并長期隱瞞不報,干預和插手市場經(jīng)濟活動等。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間,劉立憲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以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案件處理、職工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76萬余元。2022年8月,劉立憲自動投案。
法院認為,劉立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劉立憲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立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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