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婚姻登記。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最終分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原告吉某與被告符某均為同村村民,2022年8月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2023年5月1日訂立婚約。根據(jù)當?shù)仫L俗,訂婚時男方需準備彩禮現(xiàn)金及酒水食材設宴款待親朋,并由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完成彩禮給付。訂婚儀式當天,吉某按女方家要求準備了68888元現(xiàn)金作為彩禮,并舉辦酒席宴請親朋以示祝福。
訂婚后,兩人共同生活五個月,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在三觀上存在分歧,吉某向符某表示無法締結(jié)婚姻關系,并要求返還彩禮。符某拒絕返還,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樂東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在訂婚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全部實現(xiàn)??紤]到女方已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并參與勞作的事實,法院判決酌情返還50000元彩禮。這一判決旨在平衡雙方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文明節(jié)儉的婚禮習俗,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關于彩禮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已有明確規(guī)定。彩禮的給付是為了締結(jié)婚姻、成立家庭,但也是一種陋習。摒棄彩禮陋習,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助于打造積極向上、文明健康的農(nóng)村文化環(huán)境。
8月26日,一名山東濟寧梁山縣的女子通過社交媒體陳述,她兒子去年4月遵循當?shù)仫L俗與另一女子訂婚,為此支付了38萬元彩禮。后因種種原因雙方解除了婚約,女方家庭未立即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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