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四名女子受他人雇傭,企圖通過將黃金粉末藏匿在特制內衣中從碼頭走私出境。涉案黃金純度約為99.9%,總重量超過12公斤,價值約181萬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呂某森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他四名被告鄭某珊、謝某璇、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2024年7月20日,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受雇于他人,計劃通過郵輪將黃金粉末攜帶出境。呂某森擔任押貨人,其余四人則將黃金粉末藏在特制內衣中。他們從廣東出發(fā),乘汽車將黃金運至上海,打算搭乘郵輪前往日本,但在吳淞國際郵輪碼頭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經(jīng)調查,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走私了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的黃金粉末,總計12,960.68克。檢測結果顯示,這些黃金粉末純度為99.8%至99.9%,價值18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五名被告以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方式走私貴重金屬出境,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并預繳了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該案作案手段隱蔽,通過特制內衣藏匿黃金粉末并企圖搭乘郵輪逃避海關監(jiān)管。這種行為破壞了國家金銀出口管理制度,威脅貨幣穩(wěn)定和對外貿易發(fā)展。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五名被告因受他人指使走私12余千克黃金粉末,屬情節(jié)較輕,因此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對貴重金屬實施嚴格管制,擅自將黃金帶出境外可能嚴重影響國家貴金屬儲備。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走私12多公斤黃金粉末的案件,五名涉案人員被判刑。該犯罪團伙由一名男性和四名女性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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