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法院對李曉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期間,李曉鵬利用擔任多個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yè)融資、業(yè)務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3萬余元。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曉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依法對他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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