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華危險駕駛案涉及網(wǎng)約車司機隔夜醉酒駕駛機動車載客行為的處理。2023年11月21日23時30分許,孫某華在家中飲用大約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時30分即出門駕駛小型載客汽車,在某網(wǎng)約車平臺上接單。8時許,孫某華駕駛載有乘客的汽車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廣渠門內(nèi)大街某路口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華血液酒精含量為193.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當日,孫某華在被查獲前已在網(wǎng)約車平臺完成2個訂單。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隔夜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二是如果構罪,能否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并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孫某華隔夜醉駕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首先,孫某華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的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飲酒與駕車行為的間隔時長不影響駕駛時系醉酒狀態(tài)的認定。本案中,孫某華駕車被查獲時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3.9毫克/100毫升,顯然屬于醉酒駕駛。其次,孫某華具有醉酒駕駛的犯罪故意。盡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據(jù)此否定行為人具有醉酒駕駛的犯罪故意。行為人基于飲酒量、間隔時長、身體狀態(tài)等因素,明知自己仍然處于醉酒狀態(tài),或者明知自己可能處于醉酒狀態(tài)而持放任心態(tài)的,具有相應犯罪故意。本案中,孫某華飲用大約半斤白酒、只休息5個小時左右,結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節(jié),其對自己仍處醉酒狀態(tài)具有一定認知,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具有醉酒駕駛的犯罪故意。
自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以來,截至10月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共辦理各類“檢護民生”案件1888件。該行動重點關注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2024-11-23 01:29:02網(wǎng)約車司機醉駕載客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