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彩禮返還案。張某與李某于2022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李某向張某轉賬30萬元,并支付3.5萬元購買鉆戒、1.34萬元購買對戒;婚禮時李某父母另給張某1萬元改口費。后雙方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張某于2024年2月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35.84萬元的彩禮。
張某認可李某上述主張給付其財物的種類及數(shù)額,但認為李某給付的30萬元是贈與,不屬于彩禮,即使屬于彩禮也不構成返還彩禮的法定事由。此外,張某認為鉆戒、對戒、改口費都屬于贈予性質(zhì),不應返還,且婚后她也為家庭生活支付了相應開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起訴要求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許雙方離婚。關于彩禮問題,法院認定李某于婚前給付張某的30萬元、3.5萬元鉆戒、1.34萬元對戒為彩禮,共計34.84萬元。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及祝福,應視為李某父母對于張某的贈與,不屬于彩禮,李某無權要求返還。
鑒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共同生活,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法院未支持李某要求完全返還彩禮的請求。考慮到雙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數(shù)額及花銷情況,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張某返還李某6萬元彩禮。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介紹,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shù)亓曀捉o付的大額禮金及貴重物品。見面禮屬于雙方父母對個人的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三金”金銀首飾價值較高,可以認定為彩禮;改口費象征長輩對新人的接納與祝福,應視為自愿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禮金、磕頭禮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法院應予支持。涉及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jù)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亦可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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