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彩禮糾紛案。小帥通過親友介紹認識了女子小花,兩人迅速確立戀愛關系。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雙方家長為他們舉辦了訂婚儀式,并約定幾個月后領取結婚證。小帥給小花168000元的彩禮和一套價值4萬余元的“五金”首飾。
共同生活三個月后,小帥發(fā)現(xiàn)小花曾有過一段婚史。小花在與小帥相識時已離婚,但未告知這一事實。這讓小帥感到非常失望,雙方因此頻繁爭吵,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小帥要求小花返還彩禮,遭到拒絕后,他將小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應予以支持??紤]到雙方確實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按習俗舉行了婚禮并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女方也為了舉辦婚禮有所支出(如置辦嫁妝),法院最終判定女方返還彩禮金及五金折價款的70%,共計14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