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案例。一名13歲女生因同學編造并散布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謠言而產生情緒障礙休學,隨后她將造謠者及其監(jiān)護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造謠男生對女生構成名譽權侵害,判決造謠者賠償各項費用總計9162.98元。
2023年2月,13歲的初中女生劉某遭到同年級男生王某編造并散布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謠言。劉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學的議論和異樣目光,承受巨大身心壓力,罹患童年期情緒障礙,多次實施自殺、自殘行為,家長無奈為其辦理休學。同年年底,劉某起訴王某及其監(jiān)護人,主張名譽權侵權賠償。
延慶法院審理后認為,同學關系是劉某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與其有關的黃謠在同學中傳播,對她必然會產生聲譽毀損、評價降低的負面效果。因此,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已對劉某構成名譽權侵害,最終判決王某的監(jiān)護人賠償劉某醫(yī)療費、交通費、補課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9162.98元。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劉某經過心理疏導后重新返回校園,并向承辦法官郵寄感謝信。被告方也表示因判后寄語受到教育,在判決生效當日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指出,黃謠并非新生事物,但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社交媒體的普及,它開始在校園內蔓延,部分校園黃謠逐漸演變成校園欺凌事件,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壞清朗的校園環(huán)境。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延慶法院依托“融合式”審判模式,“三維融護”精心辦理案件并開展延伸工作,不僅解決了矛盾糾紛,還發(fā)揮了司法裁判的社會價值引導作用,為有同樣遭遇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維權的參考。
高中女生被同學造黃謠,造謠者因真誠悔過未被追責,而前期未主動攔截、收到投訴后又未及時下架侵權內容的網絡平臺被法院判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這一判決基于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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