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張某、胡某和幸某商議一起去宜豐縣某地尋找古墓盜墓。某天晚上,由張某望風,胡某和幸某輪流盜挖,三人成功打開兩座古墓的墓室,因盜掘時間過長怕被發(fā)現而離開。次日晚上,張某和胡某再次來到古墓所在地,發(fā)現了一對豆青色宋代魂瓶陪葬品,兩人隨即將該對魂瓶盜走后平分。
2024年5月初,張某、胡某前往宜豐縣某村古墓葬群盜掘兩處古墓,未盜得陪葬品。經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鑒定,被盜墓葬均屬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與考古價值。
宜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胡某、幸某盜掘具有歷史、考古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法官提醒,盜掘古墓葬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無論是否實際盜得文物或盜竊文物價值大小,均可能構成犯罪。
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開著挖掘機、大貨車闖入四川綿陽市高新區(qū)村民龔金華家的林地盜挖砂石,被發(fā)現后打傷守林人逃離現場。這是龔金華家同一塊林地在10天內遭遇的第二次盜挖
2025-06-24 21:44:50林地遭盜挖砂石報案后再被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