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無果,劉婆婆及家人將王先生和保險公司訴至武漢東湖高新區(qū)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劉婆婆事故發(fā)生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從子女處領取帶娃報酬,但其從老家來到武漢長期專職照顧孫子、承擔家務的事實清楚。法院指出,劉婆婆的勞動付出直接縮減了其兒子家庭維持運轉的經濟成本(如節(jié)省家政費),實質減少了家庭開支,并保障了其兒子能更專注于工作,間接創(chuàng)造了價值。這種行為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工作收入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構成了家庭的一種“隱性收入”。
法院強調,這種付出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對家庭穩(wěn)定和社會秩序有積極作用。盡管現行法律未對家庭內部協助價值進行明確量化,但從家庭責任和支出的整體考量,老年人對年輕家庭的付出應被合理評估。司法裁判追求的公平正義在于讓每一份努力都被看見,每一份勞動都有價值。
法院認定,劉婆婆主張的誤工損失符合人身損害賠償中誤工費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且事發(fā)后劉婆婆老伴辭去保安工作專職照顧妻子,劉婆婆親家也從外地趕來擔負帶娃任務,既有事實依據,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經核算,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婆婆包括殘疾賠償金、誤工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2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關于誤工費的認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履行了賠付義務。6月10日,劉婆婆收到了這筆包含誤工費在內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