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某平在湖北大學家屬院琴園小區(qū)被他人用條形鈍性物體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兇手王某剛作案時處于偏執(zhí)型分裂癥(發(fā)病期),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案件發(fā)生后,王某平的家屬將王某剛、鄭州市某救助站及武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9萬余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案發(fā)前,王某剛因身份證丟失,曾向鄭州市某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尋求幫助,但未得到妥善處理,最終導致其潛入湖北大學家屬院琴園小區(qū)作案。王某平的妻子敖女士表示,丈夫的死給全家?guī)砭薮蟠驌?,她一夜白頭,兒子也深受打擊,一夜之間禿頂。王某剛于2023年8月7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敖女士并未就此刑案提起上訴,因為王某剛被鑒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民事賠償問題,敖女士認為,鄭州救助站和武昌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對王某剛的救助責任和危險因素排除責任,導致王某剛流竄至受害人家屬所在地。湖北大學作為琴園小區(qū)的實際物業(yè)管理方,未能及時維修小區(qū)損壞的監(jiān)控設施,對王某剛在小區(qū)內長時間游蕩、威脅居民安全行為沒有任何察覺,未采取任何巡查、制止措施,致損害結果發(fā)生。因此,敖女士將上述部門連同王某剛一并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然而,上述部門并不認同敖女士的說法。湖北大學稱,王某剛在小區(qū)內的侵權行為系突發(fā)的意外事件,與湖北大學管理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已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武昌公安分局稱,其所轄站前警務站處置群眾求助符合救助法規(guī),警務站不存在過錯,與被害人遇害無因果關系。鄭州市救助管理站則稱,從未對王某剛實施過任何救助行為,與死者的人身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