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糾紛中,受害者因受傷無法正常工作導致收入受損時,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主張誤工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人通過“泡病假”、虛開收入損失等行為夸大誤工期或誤工損失,也有人使用年休假沖抵病假。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嚴格審查證據,不會因為受害者受傷就放松裁判標準。
趙某駕駛小轎車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老劉發(fā)生交通事故,老劉受傷住院治療。事故發(fā)生后,老劉自行轉院回老家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共計住院101日。老劉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等損失。趙某對老劉的誤工期提出異議,認為老劉“小病大養(yǎng)”。法院要求老劉提交完整的病歷材料,發(fā)現(xiàn)老劉的外傷早在8月27日已痊愈,之后的住院治療與其原有疾病相關。法院認定合理誤工期為6月28日至8月27日,駁回了老劉“泡病假”期間的誤工費請求。
吳某騎行電動自行車撞到行人小李,造成小李受傷。小李向法院提交了《誤工證明》,稱因交通事故病休兩個月,扣發(fā)工資2萬元。吳某質疑《誤工證明》的真實性。法院要求小李補充提供銀行明細,發(fā)現(xiàn)實際誤工損失金額與《誤工證明》不符。最終,法院根據小李的實際收入情況判決吳某賠償誤工費8000元。法官提醒,僅憑《誤工證明》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最直接的證據是工資發(fā)放記錄。
老周駕車追尾曹某,導致曹某受傷。曹某起訴老周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誤工費等損失。曹某提供了住院病歷、醫(yī)囑證明、考勤表和銀行明細。老周及保險公司認為曹某8月份工資未減少,不同意支付該月誤工費。曹某解釋稱,8月份使用年休假沖抵病假,因此工資正常發(fā)放。法院認定曹某8月份確實因事故誤工,雖工資未減但不影響誤工事實,判決老周及保險公司支付曹某從8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誤工費3.6萬元。法官強調,用年休假沖抵病假并不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